日前江北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三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程序的管理。
一是实行因公出国(境)计划预报制度。区外事办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在每年1月和6月底前提出因公出访计划,提交区委书记议事会议审定。各街道、镇和区级机关各部门不得单独组团。
二是实行因公出国(境)初审制度。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所在单位应向区外事办出具请示件,并填写《宁波市江北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报批表》,在征得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外事办、区委组织部结合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三是实行因公出国(境)分类报批制度。区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报区委书记审批;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和街道、镇行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经区外事办和区委组织部初审同意后,报区长审批;区委工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和街道、镇党(工)委及人大系统领导干部出国(境)经区外事办和区委组织部初审同意后,报区委专职副书记审批。经区领导分类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正常报批手续。
组织部门根据《因公出国(境)报批表》进行政审,对未经区领导同意,擅自报名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团的,组织部门不予办理政审手续。 (澧组潘荐自东方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