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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让县级干部民主推荐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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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6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〇采取定向与非定向、全额与差额、书面与谈话、一次与多次推荐相结合等方式

  〇适当增加各方面代表和知情人员的参加

  日前,辽宁省锦州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门制定了《县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实施办法》,改进和完善了民主推荐程序,为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基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凡组织推荐、领导推荐、个人自荐和全委会推荐等其他形式推荐的人选,都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同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定向推荐与非定向推荐相结合,全额推荐与差额推荐相结合,书面推荐与谈话推荐相结合,一次推荐与多次推荐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既让干部推荐工作有章可循,又为推荐干部创造了更多渠道和宽松环境。

  《实施办法》坚持广泛性原则,明确规定80人以下的部门、单位会议投票推荐要全员参加,30人以下的部门谈话推荐要全员参加,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坚持代表性原则,除《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范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适当增加各方面的代表和知情人员的参加。注重差异性原则,根据县(市)区与市直部门、正职与副职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确定民主推荐范围。

  为使民主推荐结果使用更加科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将会议推荐得票情况与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推荐票低于50%的,拟提拔进领导班子人选民主推荐票低于30%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个别调整,民主推荐票低于50%的,一般不作为考察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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