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办法》,就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出”工作作出部署。
《试行办法》对认定领导干部不称职不胜任现职作出具体规定,凡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影响全局工作或社会稳定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严重失误的;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等十几种情形被列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
《办法》规定,对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采取降职使用,留级降职,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平职调整,辞职,离岗培训,待岗,病休,离岗退养,提前退休等措施进行调整。对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不适应现职需要的,安排离职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岗位。对近期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可以待岗。待岗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待岗期间,可安排学习或临时性工作。《办法》还规定,对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