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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失职须公开道歉 失职检讨不代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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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次数:
    政府部门失职必须公开道歉在深圳已成为一项正式制度。近日颁行的《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办法明确,该市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载道歉书等形式向公众道歉,并说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该办法同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措施是否得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是否疏于内部管理等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进行检讨,并在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门报告,存在履职不力情况的还需剖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这些重大事故事件,包括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该办法,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将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将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失职检讨、道歉并不代替责任追究。该办法规定,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据了解,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督查问责,提高行政执行力,2005年底深圳市政府出台《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6个配套文件,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掀起了“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2006年起,深圳开始推行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说明和解释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今年初,深圳市长许宗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政府部门失职公开道歉制度,随后深圳市监察局起草了有关实施办法草案。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于近日公布并施行了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部门失职公开道歉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现代政府管理理念。深圳市政府确立此制度意义重大:一是此制度强化了政府部门对公众负责的意识,有助于从总体上提高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二是此制度有助于在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部门和作为服务受众的市民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和误解,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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