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自2003年建立《党员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以来,在实际执行中注重抓好“三个结合”,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较好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一是坚持平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规定领导干部应在重大事项发生一个月内,必须向有关部门如实作出书面报告。本人认为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先请示。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事后必须向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在每年年度总结报告和述职述廉工作中,必须将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通过平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起到相互补充、及时提醒的作用,增强了党员干部主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监督的意识。二是坚持个人报告与上级督查相结合。规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还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有关部门将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是否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等,督促领导干部自觉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坚持充实内容与创新方式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不断创新报告的方式,增强预防和监督的实效。将上级相关规定细化为具体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如领导干部配备和使用车辆方面的情况:必须说明本人使用的公务用车车型和号牌,是否超标;家庭购车情况,必须说明购车时间、车辆型号、购车价格和资金来源等。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和就学情况方面,必须说明有无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工作变动情况;子女在国(境)外就学的,必须说明出国(境)就学的渠道、在哪个国家(地区)的哪所学校学习、每年学费、生活费支出数额、所需费用来源等。在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财产方面,必须说明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等。(汉寿县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