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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干部决策机制要注重处理好三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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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4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中共澧县县委书记    燕中炎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在党委研究决定干部事项中应着力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1、正确处理好党委“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关系。首先,要科学界定好用人权。按照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与具有的权利必须对等、相称的原则,用人权是党委“一把手”的一项重要权力,具体来说,应具有用人上的牵头抓总权、提名推荐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按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成员作为领导班子中的一员,与“一把手”是平等的关系,不仅在讨论任用干部时都有重要的一票,同时也担负着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职责。其次,健全领导班子内部讨论任用干部的民主议事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党委“一把手”要当好“班长”不当家长,胸怀全局,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民主集中制,在干部调整的原则、范围、时间、对象等问题上应事先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讨论干部要实行预告制,让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去调查了解人选的情况。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时,组织部门要全面介绍调整的原则和人选情况,所有班子成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不能左右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坚决杜绝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人情票”、“跟风票”或“暗示票”。讨论决定干部时,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比较接近、考察中有重大问题未弄清、少数人反对但有充足理由的应暂缓决定。
    2、正确处理好党委常委会与书记会、全委会及组织部门部务会之间的关系。一是明确书记会是酝酿干部的一种方式,不能决定干部。为了有利于集中意见,通过书记会可以对干部人事方案提供重要的建议和依据,但不是研究干部的必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不能以书记会代替常委会,不能以领导圈卷的形式讨论决定干部。二是要尊重组织部部务会的人事方案。组织部部务会根据推荐、考察、酝酿中掌握的情况以及书记会的建议提出人事方案,这是由组织部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是讨论干部的必经程序,不能擅自干预,以书记会或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代替部务会的人事方案。三是搞好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的工作。干部人事方案要通过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人事方案应采纳书记会的意见,广泛听取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书记会成员在常委会上有不同于书记会的意见,应予发表。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党政主职要逐步由全委会投票决定。在这部分干部的任免中,常委会意见就只能是推荐提名,最终由全委会表决决定。
    3、正确处理好党委与政府、人大、政协的关系。党委讨论决定干部和向政府、人大、政协及其他团体协会提名干部,是党管干部的性质决定的。在选用干部中,党委要注意加强与其他几家班子的沟通,全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做好推荐、酝酿和提名工作。党委研究干部后,要及时向其他几家班子通报情况。对党委提名的干部,需要按有关章程和法律选举和任免的,党委要依法依章办事,注意做好有关人选的宣传、解释、说明工作,力求使党委意图通过法定的程序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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