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桃源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李正才
近几年来,党的各级组织将落实领导干部述廉制度作为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做了很多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述廉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予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难深入。部分领导干部对述廉制度的目的意义认识不高,认为述廉是搞形式,对此有厌烦情绪。有的对述廉内容理解不明确,对述廉的程序、方式方法一知半解,从而在落实述廉时走了样,走了过场。体现在工作中,有的述廉报告过于简单,只强调成绩,回避、隐瞒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有的述廉报告长篇大论、夸夸其谈,未涉及根本;有的拿述职报告作述廉报告充数;有的要别人代写,根本没有经历自我检查、自我反省、自我批评的过程。
二是诚信机制不健全,失信难惩处。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很难通过述廉得以暴露,反观那些在反腐败斗争中翻身落马的领导干部,在述廉时几乎都异口同声地表明自己是比较廉洁的、比较自律的、比较过硬的,没有一位在述廉时去触及过自己的问题。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存在,固然为这些领导干部的个人品质所决定,但也与现在的述廉制度还缺少诚信制度的保障作用,促使领导干部讲真话,说出自己的问题和不足有关。当假话得不到及时质证、揭露、惩戒时,述廉中出现说假话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是知情渠道不畅通,评廉难客观。知情是评廉的前提。当前,一般群众对领导干部廉政与否很难了解得到,因而对领导干部述廉的真实性难以作出客观正确的评议,致使评廉的质量大打折扣。一方面是由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公开化程度不高。一般的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知情、了解渠道还不够宽,群众很难评判其在公务活动中的廉洁情况,自然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与否很难评判,从而增加了对领导干部评廉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是由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工作以外的时间,群众不可能随时随地和领导干部在一起,因此对其在此期间的情况不了解,对其廉洁情况也无法作出正确的评价。
四是改革措施不彻底,行为难界定。当前,推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已在各地逐步推行,但也伴生了一些问题。比如,目前部分乡镇推行了公务接待、出差、交通、通讯等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将这些费用一次性划归个人支配。但在现实操作中就有部分乡镇领导到县城办事时,吃住专门找没有推行这项改革措施的县直单位拣账;有的则认为费用是由个人支配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用包干经费招待个人来客,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公务消费,往往很难区分;有的则以招商引资、到上级机关和领导那里联系工作为名,额外报销公务开支,这种行为是否合规定也很难界定。那么这些新政策出台后衍生出来的问题不解决好,如果领导干部述廉时说自己这些行为不是违纪违规问题,上级组织和参与评廉议廉的干部群众就无法鉴别。
五是人际关系不正常,顾虑难消除。人事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较为严重的干部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形成了述廉工作中知者不言、言者不知的尴尬局面。例如现行的干部选拔任用中有一个领导干部举荐制,就是某个级别的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人选,而且这种选拔方式命中率极高。那么在现实操作中就会出现人身依附关系,被举荐的人的升迁由举荐人所掌握,这种情况下即使举荐人有不廉洁行为,被举荐人在评廉议廉时也不会不会讲出自己所掌握的主头不廉洁的情况,甚至会竭力为其歌功颂德。
六是信息反馈不及时,热情难激发。在开展述廉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不廉洁行为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上级组织有时很难及时回复、反馈,导致群众参与评议的积极性有所下降。究其原因:一是述廉工作量大。如桃源县有40个乡镇,120个副科级以上的县直单位,因工作时间非常短,力量不足,有时每组每天要到3-4个单位,每到一处,往往形成蜻蜓点水的局面,对群众反映的大量问题往往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调查或反馈。二是群众反映情况模糊,难以调查。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的问题中,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缺少真凭实据,使调查难以开展。三是调查中群众不配合,造成问题无法核实。在调查中,有些知晓内情的群众害怕打击报复,在组织找其调查时,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向组织反映实情。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述廉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一种自律机制,要依靠领导干部的自觉性,而自觉性这种东西很多时候是靠不住的。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述廉制度也一样,它对领导干部的约束和震慑效果是有限的。这就要求以自律为主的述廉制度要与他律机制相互结合,有机互补。
一是诚信保障制度。促使领导干部客观、真实地将自己廉政方面的内容报告出来,是述廉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此,必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当前要重点抓好诚信质证和失信惩戒制度的确立。诚信质证,就是对领导干部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因为述廉只是有关领导、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不能你说廉,我就认为你廉。若任由其一“述”了事,或述后不管,就难以达到述廉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因此述廉必须和考廉查廉配套,由领导干部自己“述”,自己申报,组织上认真考核,一一弄清,看当事人说的到底是真话还是假话。失信惩戒,就是经过诚信质证,一旦发现“述廉不廉”、隐瞒情况,说假话,即使其违法违纪情节不严重,也应立即揭露,并予以加重处理,要让汇假报、说假话、出假数字者不仅得不到任何好处,还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是廉政跟踪制度。对述廉工作中负面反映比较大的单位主头,个人又不主动说清情况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有重点地组织力量对其实施廉政跟踪,及时掌握其廉政情况,并记入廉政档案,同时督促其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廉政情况。若其继续隐瞒不廉政行为,轻则谈话,重则公布其不廉政行为,调整其工作岗位,甚至立案查处。
三是廉政打分制度。领导干部有不廉洁行为但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我可以给你一笔一笔先记上,待达到什么程度时,年底再一并算总账,该教育的教育,该批评的批评,该免职的免职,该处分的处分。
四是廉政阳光制度。一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面要扩大,除真正涉及国家秘密外,所有的事务都要公开。二要增加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透明度,使下级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作中出现暗箱操作或腐败行为的发生。领导干部还要将八小时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情况及时向组织报告,自觉接受监督。三要落实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案件中,很多就是家人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谋取利益,对此,有必要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对象延伸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四要抓好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目前,有些地方规定领导干部报告年度个人重大事项,但有的要么避重就轻,要么避而不谈。因此,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必须深入、彻底。比如,这位领导干部家里住房情况如何?到底有几处房子,价值多少,如何得来的,现在是有人住着还是用于出租?配偶和子女工作是怎样安排的?本人及亲属出国(境)有何“情况”?家属子女是否有在国外定居、学习的?等等。一具体就深入,一深入就难于敷衍。
五是成果运用制度。要把述廉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政治、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优者要奖。对于述廉中考核评价较高者,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与组织、人事部门交流通气,在评先、评奖、晋级、提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对劣者要惩。对于述廉不认真对待,述廉不合格的干部要限制其提拔任用,并规定其不能在有些岗位或部门工作,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并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