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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责任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是加强干部选用全程监督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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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28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将责任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
是加强干部选用全程监督的有效途径
中共津市市委副书记 吴德新

 

    当前,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违反选拔任用规定之后责任不清、追究不力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并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问题的蔓延。因此,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并将它贯穿于干部选任全过程,是党的干部工作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加强干部选用全过程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状迫切要求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

    由于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不健全,干部选用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未得到彻底克服。近几年出台的干部制度,对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作出了原则规定,但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贯彻过程中打折扣,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拔”、“边犯错误边提拔”的现象。由于这些干部制度对用人中出现的问题是否追究责任没有详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没有制定明确的处分依据,用人的违纪问题往往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从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的提高难以保证。用制度选人,用制度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在有的地方,干部制度出台时比较热闹,过了不久便销声匿迹。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套完整、规范、系统的责任体系,使各级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切实负起干部推荐、考察、选拔和任用的责任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失误和不当。三是不能充分体现广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要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看来,理所当然要建立责任制。通过建立责任制,严格制约和监督干部的推荐者、考察者、决策者,真正选拔出那些群众公认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因此,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将使关于干部选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大大增强对违反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政策的查处力度,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实施责任追究上存在的问题

      1、责任过错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实施责任追究难。在当前的干部工作实践中,由于在一些具体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因而导致许多用人失误问题中往往不存在明显的责任过错,无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过错。如:有的干部在任用之前就已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但由于干部存在问题的知情范围一般非常有限,问题隐藏较深,任用时没有发现问题,任用后问题暴露出来。特别是选拔任用的不是拟任职位的最佳人选,但选任的人在素质、表现、实绩等方面也能差强人意,担任该领导职务也能基本称职。对这种情况,虽然一些干部群众有意见,但难以从中找到责任过错,很少有人受到追究。

      2、个人责任因诸多因素影响难以认定。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责任蕴含在众多责任主体中难分清。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每个程序都对应着不同的行为主体,有着相应的工作要求,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责。而在一些责任主体之间,需要承担责任时容易发生相互推诿的问题,最终使人人有责变成无人担责。二是个人责任易被程序选人的现象所掩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的目的是变人选人为程序选人。但是由于干部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对一些工作环节的要求无法量化或作出明确的限定,弹性较大,比如民主推荐情况、测评情况、考察情况等影响干部任用的因素都没有一个精确的量的要求,在确定人选时可选择的幅度比较大,使个人因素发挥影响具有较大的可能性。因此,少数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依然能够利用程序搞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责任过错发生在程序化的工作当中,个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很难以从中剥离出来,个人的责任也就被掩饰起来。三是个人的决定作用隐藏于集体决策之中。一些领导班子在实行民主集中制上存在问题,往往以主要领导个人的最后“拍板”代替“集中”。这样形成的决策,名义上是领导班子的集体意志,实质上却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有的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的支配方式非常微妙,使得对通过集体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个人意志,很难进行区分和认定。

     3、认定和追究责任的有效证据缺乏。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定和追究责任的最有力的证据(即形成的文字资料)往往比较缺乏。比如:在推荐环节上,《条例》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但从实际工作来看,真正填表推荐的很少。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书记办公会(碰头会),从了解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没有正式的会议记录,一般都是由组织部长或主管副书记简单地记一个会议议定的干部人选名单,根本不能真实反映会议的讨论情况,当然也难以认定和追究责任。

    三、将责任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基本思路

    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运作来看,当前重点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即工作环节建立责任制,这样不仅在程序上与《条例》相一致,而且便于科学划分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主体。从当前的实际来看,重点要在三个环节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推荐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条例》规定,要出台明确的推荐责任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的组织者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同志对民主推荐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凡违反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用人失察的,给予纪律处分。参加推荐的人员,要按照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要求进行公正推荐。凡在推荐期间搞非组织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所推荐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如所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给予推荐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如果明知道所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造成用人失察的,给予推荐人纪律处分。

     2、建立考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要对干部考察工作的职责分工、考察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责任和权利、考察程序和要求、考察纪律和监督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因工作经验不足,业务能力较弱、综合分析能力较差,或不敢坚持原则讲真话、实话造成考察不准的,要视情节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不细致,导致考察失误的,要严肃批评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组织部门;对思想不纯、放弃原则,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泄露机密,搞钱权交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处分,限期调离组织部门或给予法律制裁,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此外,对谈话者也要实行责任追究。对谈话者因思想顾虑未讲真话、造成考察不实不细的,给予谈话者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谈话者因嫉妒、报复等品质因素未讲真话,甚至故意搞无中生有,情节严重或造成用人失察的,给予纪律处分。

     3、建立任用决策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在干部的选拔过程中,任免决策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条例》规定,在干部任免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一是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是对形式上走了程序、实际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用人失误,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对其免职。三是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的现象,给予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四是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五是违反《条例》规定,没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的干部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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