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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要敢于走出老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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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27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中共津市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育平

    近几年来,津市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在领导干部的个别增补、届中考察、“两委”人选考察、换届考察中,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常规考察与动态考察、公开考察与隐性考察、个别谈话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特别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颁发后,我们进一步规范了组织考察、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干部考察质量的提高,培养和选拔了一大批优秀干部,同时对不合格副科以上干部进行了处理。但是也应看到,在干部考察中,还确实存在着失准、失察的问题。其难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被考察对象的外在表现易于把握,内在素质难以准确考察;二是被考察对象在现实岗位上的工作能力、水平比较容易评判,但其是否具备交流到其他岗位或提拔到更高岗位担任更重要的职责的潜力则难以准确把握;三是对被考察对象的大概情况有所了解,但具体特点则难以准确把握,这一点在考察材料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少考察材料千篇-律、千人一面。
    造成干部考察失准、失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包括内部工作机制和外部环境等多重可变因素的影响。结合工作实践,我认为人为因素还是主要的:一是考察方法相对单-、滞后。目前考察形式主要有换届考察、任职考察、调整考察,而日常动态化的情况掌握得比较少。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而该方式又有明显范围狭窄的局限性,很少到被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里听情况。即使是对被考察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有些人出于各种考虑,谈成绩多,讲问题少,说面上事儿的多,涉及敏感情况的少,致使考察组听不到全面、真实的反映。二是有些考察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考察人员工作不认真,认为考察对象或拟任干部都是经过民主推荐、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的,考察起来年年都是那一套,不过是例行公事,走走过场。因而,考察质量不高。三是考察没有严格按《条例》办事。有些地方或单位在考察中没有充分发扬民主,该走的程序没走,该集体研究的变成了个人说了算。如有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尊重民主推荐结果,按个人意愿选干部,使干部考察成了“例行公事”。
    解决干部考察失准、失察的问题,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于长远,都必须发扬以民主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科学和规范的操作为手段,建立公开、立体、动态、求实的干部考察机制。结合津市市在这方面的探索,我认为:
    1、要健全干部考察综合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考察对象。在进行干部考察中,要制定不同类型干部的考察方法和标准,以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为此,有必要对原有考察方式进行更科学的设置,这种设置既要讲干部工作的共性要求,又要注意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特定环境,避免统一模式的简单套用。评价干部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考核相结合,组织部门与审计、财税等部门考察(核)相结合。一是要在定性考察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考核办法。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规模与结构等关系。盲目铺摊子,热衷于外延扩张,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即使一时效果不错,也不能算作好的实绩。在经济发展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忽视可持续发展、全局利益,甚至急功近利、弄虚作假所取得的经济“效果”,也不能算作好的实绩。对那些着眼当前,继长远,致力于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基础、做贡献,但一时看不出明显成绩,或顾全大局,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不惜牺牲地方和小团体利益,因而成绩“不突出”,或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深入实际,勤奋工作,群众拥护,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的影响,实绩“不够明显”的领导干部,要公正对待,正确使用。二是坚持两个文明建设的成绩一起考核,既看物质文明建设成绩,也看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对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这一手抓得有成绩,但完不成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目标,忽视“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反腐败斗争等方面作为不大,一手硬、一手软,甚至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发展的,不能算作好的实绩。三是要把组织部门对干部德才情况的考察与审计、财税部门对干部的审计、财经监督等结合起来。考察时,要同时请审计、财税等部门的同志对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依法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弄虚作假、沽名钓誉的,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不仅不能提拔,还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绝不允许是非不清,赏罚不明。也不允许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对可能涉及腐败和经济犯罪问题的线索,要高度重视,必要时,应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2、要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考察队伍。组织部门的同志要带头加强党性修养,端正思想作风,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要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历史、文化等知识,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养,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干部考察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敞开大门,将那些思想政治素质比较好,有基层工作经验,知识面比较宽,业务能力比较强的同志,充实到组织系统中来,不断提高干部考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依据《条例》,积极构建责任追究保障体系。这表现在:一方面要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将干部任前考察情况公布于众,群众满意不满意就是组织部门考察工作的最直接检验;另一方面按照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廉政表现的检查和考核,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考察人员责任制度以及组织部与纪委监察、人事、信访等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等。通过多渠道沟通情况、明确职责,对确因考察人员失职造成失误的,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追到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3、要坚持“三个结合”,进一步完善考察办法。在干部考察中,坚持常规考察与动态考察、公开考察与隐性考察、个别谈话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改变以往不换届不考察、不提拔不考察、不调动不考察,考察模式简单,方法单一的工作定式。除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办法,如考察前,先对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工作基础、纪检审计部门的反映进行了解,拟定考察重点;考察时,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述职报告、各种会议记录、各类学习成绩等资料,采取个别谈话、同考察对象面谈、专项调查等办法,广泛了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参加党校的跟班学习等,积累情况,把任前考察与日常情况的了解结合起来。同时,还吸收、借鉴近几年来领导干部“三讲”教育中的一些好做法。这些做法包括:发动和组织同级领导班子成员、下级主要领导成员、离退休老同志及其他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进行畅所欲言的民主评议,填写《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主要填写考察对象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群众的评议和意见,考察对象要认真反思,向考察组作出实事求是的总结、剖析或说明;考察结果要公开,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点、不足和存在问题,以便进一步印证情况,征求意见;在常委会或党组正式任命或提名前,先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无大的反映或不同意见,才可正式任命或提名,否则,必须查清问题,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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