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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实行党建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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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4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

  为了巩固先进性教育的成果,建立起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今年以来,河南省温县实行“党建工作问责制”,有效防止了各级党组织、党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负等问题的发生,也使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工作落到了实处。

   围绕“问谁”,确定问责对象。凡是党员群众通过投诉、质问等形式提出问责,相应的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党员即为问责对象;上级党组织及领导人也可向下属工作部门、下级党组织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围绕“问什么”,确定问责内容。各级党组织、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各项决策、任务,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中,因故意、过失,拒绝、放弃、推诿,无合法依据或者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原因,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又不够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均为党建问责受理内容。

  围绕“怎么问”,确定问责方式。对一般问责事项,实行党组织书记或分管党务副职“首问负责制”,当场解答或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当场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事项,召开纪检、组织、信访及相关问责单位联席会议,会同被问责党组织或当事人,采取“问责听证会”的形式,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处理效果。

  围绕“问的结果”,进行责任追究。对问责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有责不问”或“问责不到位”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调离岗位、免除职务等处分;对问题严重的责任事件,追究分管党务副职直至党组织书记责任。

  党建工作问责制实行以来,该县已有2个基层党组织因党建工作不力受到问责追究,被取消年终评先资格;3名党员及党务工作者受到诫勉警告、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澧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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