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党的建设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常德市党的建设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党领导下的党的建设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常德市社科联和省党建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属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接受常德市委组织部、常德市社科联和常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我市党的建设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把党建设成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这个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学习和研究党的建设理论,普及党的基本知识,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研究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著作,学习毛泽东同志以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党的建设的著作、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党的建设的学说,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定和要求。
二、组织会员研究党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执政党自身建设的规律,研究党的建设中提出的新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问题,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推动我市党建理论研究的发展。
三、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介绍党建动态及党建科研信息,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
四、宣传党建理论,普及党建知识,积极为党委的决策、研究服务,为党委部门抓党的建设工作做好咨询服务,为加强我市党的建设服务。
五、指导和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面向基层逐步发展团体会员,适度发展个人会员。
第七条 区、县(市)委组织部、市直党务工作部门、企业、中高等院校从事党建工作的部门,凡承认本会章程,经单位自愿申请,学会理事会通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凡是设立党委(工委、党组)的基层单位,党务工作力量较强,重视党的建设,党的活动开展正常,有一批热心党建理论研究的同志,经本单位申请,区、县(市)和战线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也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团体会员单位可适度发展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的条件是:热心于党建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赞成本会章程的党的建设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报市党建学会批准,即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个人会员由本会颁发个人会员证。
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会员连续二年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者,即被认为自动退会;如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触犯党纪国法,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会员退会需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权利
团体会员权利:
一、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议,选派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获得和阅读学会印发的资料;
三、有监督学会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个人会员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获得和阅读本会印发的资料;
二、在本会内有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研究学术问题的自由;
三、享有本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会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团体会员应积极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在学术活动和会务工作方面有优异成绩者,由理事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组 织
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理事会,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查学会的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与地方党委同届。因特殊情况,由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六名。并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四名。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长负责本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一定党建理论研究基础或党建工作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研究规划;
六、负责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
七、审查批准会员,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理等事项;
八、代表本会与其他学术团体进行联系,交流情况、资料和经验;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挂靠在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学会下设办公室(设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内),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费。行政单位每年交纳团体会费300元;企事业单位每年交纳团体会费500元以上,多交不限;
二、接受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申请科研项目经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
一、调研科研活动费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订阅党刊及本会刊物、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
四、奖励优秀党建科研成果;
五、上交有关部门管理费、会费;
六、其它业务开支。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本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由理事会议或理事长会议提议,并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解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解散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常德市党的建设学会
20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