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台超假未归的,其党籍暂不作处理,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超假回来的,其党籍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认为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二)、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三)、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情况属实,应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澧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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