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为25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为15人左右,党员和党组织较多的为35人左右。常委一般为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设区的省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5至25人。常委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l至2人。
县(市)、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1至15人。常委一般为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至5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可设纪律检查委员。
(澧组吴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