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因政治历史问题而暂缓登记的党员,如果已经查清没有问题或问题不大的,应该恢复组织生活;如果证据不充分,一时难以结论,但明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可先恢复组织生活,继续尽快查清并作出结论。
(二)、凡因犯有各种错误而被暂缓登记的党员如属于一般性错误,认识较好,或虽错误严重,但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现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予以恢复组织生活。
(三)、凡过去一贯表现好,后因年老体弱、疾病等原因参加党的活动少,而被视为消极、落后,予以劝退或不予登记的老党员,现在本人表现好,积极要求恢复党籍的,可以恢复其党籍。
(四)、凡因亲属犯错误或因家庭成份上受到牵连而被劝退或不予登记的党员,如果本人一贯表现好,现在具备党员条件,又要求恢复党籍的,可以恢复其党籍。
(五)、凡因犯有一般错误而被劝退、不予登记的党员,如果出党后一贯表现好,对所犯错误已有认识并改正,现在具备党员条件,本人又要求恢复党籍的一般可予恢复。
(六)、凡确实为自行退党的,其党籍问题一律不予复议;不论哪种情况本人现没有提出恢复党籍要求的,不要予以复议。
(澧组吴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