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的严重程度确定的。这种察看,无论对个人,对组织,都是必要的,有益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的,可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党委批准,也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澧组吴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