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规定.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是党员应有的民主权利。党员受了党纪处分,本人如果不服,可以越级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党组织对来自党员的申诉,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或迅速转递,不许扣压,不准打击报复。如果党员的申诉是正确的,原来的结论和处分确属不当,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变或撤销,并作出书面决定,报原来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党组织的不适当的处分决定。如申诉不正确,则要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取闹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严肃处理。
(澧组吴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