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干部做审查结论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其基本要求是:
(1)对案件审理的要求。
①事实清楚。主要是指必须弄清楚所审查问题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后果和本人座负的责任以及发生问题的主观客观原因等。
②证据确凿。证据是指能证明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如物证、书证、证明人提供的材料,当事人的申诉、交代、组织结论、勘查笔录等。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只有证据确凿,才能准确认定事实。
③定性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
④处理恰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本人座负责任以及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等,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分析,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作出恰当处理。
⑤手续完备。在审查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关于党内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结论问题的审理、审批程序办理。
(2)书面结论的文字要求,条理清楚,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结论内容一般包括:
①结论的标题。
②被审查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简历、工件单位、党内外职务。
③审查的问题及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
④问题的定性处理的政策依据和处理意见。
(3)给干部作的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结论与本人见面后,要认真考虑本人意见,特别是结论中认定的事实部分,一定要准确无误。审查结论或决定,一经干部主管部门或党委批准,即正式生效,各级组织或本人必须执行。(澧组胡佑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