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二)、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辩护。
(三)、党组织作出的对党员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查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党员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五)、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
(六)、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对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
(澧组吴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