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委员会讨论问题,应当发扬民主,畅所欲言,经过充分讨论,尽量使支部委员对讨论的问题取得共同的意见。如果经过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个别委员的意见被否决、就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决执行支委会通过的决议。但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委会决议时,个人意见被否决的支部委员,如认为必要,可以在支部大会上继续发表自己原来的意见。支委会认为确有必要.也可将支委会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向支部大会作介绍。这样做有利于支部大会在听取多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周密而恰当地作出决定。因为,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它可以同意或者否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或意见。
但是,支部委员的个人意见在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上被否决后,个人不得在党小组会上或党内外群众中随意发表同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决定不相符合的意见,更不允许随意传播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或散布对决议的不满言论,否则.就是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
(澧组吴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