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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推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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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05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针对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过程中存在的执行制度不到位,报告不自觉、报告率不高,有的报告情况不真实、报告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我市在近几年实施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对报告的方式方法作了进一步改进,把本人收入和配偶收入情况纳入应报告的有关事项之中,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制,加大了群众监督的力度。


      一、针对性地设置报告事项。中央和省里出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后,我市结合实际,把领导干部个人房产情况、出国(境)情况、配偶及子女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收入情况、配偶收入情况等作为重点报告内容,共10个项目。在保留以往需报告事项的前提下,新增加了领导干部配偶收入等事项。这些具体事项都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便于操作。


      二、规范报告的方式和程序。报告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对市管领导干部,采取不定期报告的形式,在所需报告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及时向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需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二是对需报告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内容逐项填写,并于每年1月20日前采取定期报告的形式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予以明示。三是为强化群众监督,对报告人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的上一年度的有关事项,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5天。公示结束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名,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注重报告结果的运用。市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报告内容及时进行审核,检查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有否漏报、瞒报,是否实事求是,有否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同时,对领导干部报告或在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对报告结果合理运用,根据报告事项反映的问题,视情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与年终考核时挂钩,纪检监察部门对认为有必要深查的问题进行查处等等,积极促进报告事项结果的有效运用。


      该制度自去年12月出台实施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公示制实施前,不少单位领导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视不够,不是漏报、迟报就是流于形式,更有甚者存在个别瞒报现象。公示制实施后,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群众有了知情权,监督力度加大,各单位领导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普遍重视,操作规范,报告率明显提高。公示制实施前,报告人数寥寥无几,按时报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收入报告表》的不足10个单位,公示制实施后,已有85个单位自觉按规定报告,报告人数为614人,报告率达99%以上。(澧组李晓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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