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余姚市近日试行推出党员警诫制度。
1、明确警诫对象。规定予以警诫的十种对象:一是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数达20%以上的;二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三是消极对待上级党委政府命令、指示、决定,在政治问题及事关全局问题上认识模糊,缺乏政治鉴别力的;四是缺乏事业心责任心,不思进取,脱离群众,工作作风浮夸,弄虚作假的;五是有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活动现象的;六是思想意识、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不能很好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群众中形象不佳的;七是不认真履行职责,主观不努力,导致不能完成组织下达的任务或有较大工作失误的;八是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九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给以警诫的其他情况;十是不够党纪处理或免予党纪处理的其他行为。
2、规定警诫程序。党员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后,由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街道党委批准,由乡镇、街道党委发出《党员警诫谈话通知书》,向被警诫人说明原因,进行教育,同时向被警诫人发出《党员警诫决定书》。
3、确定警诫结果。警诫期限一般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警诫者在警诫期内不提拔、不调动,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警诫期满仍没有改正错误的,按《党章》规定予以处分。(澧组汤荐自东方党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