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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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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7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在于第19条明确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这条规定,无论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还是公司自身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中建党组织有利于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作为一种嵌入社会的政治性组织,党组织的基础建立在基层社会。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肩负着领导中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任;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具有社会性,要充分准确并且合法传递国家政权力量的意图,惟有基层党组织能够胜任这一角色;尤其在社会组织化过程中,基层党组织是社会和国家整体利益最突出的反映。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基层,同样有一个构建“和谐公司”的任务和要求。在一个基层单位里,出现一些矛盾、问题甚至冲突,是正常的。提出构建和谐公司,就是要善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避免冲突,在新的、更高层次上达到和谐。在这一方面,党组织有着自己的优势。这种优势一是表现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二是表现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党组织能依靠组织的网络资源,依靠党员本身的素质,依靠在长期的工作中锻炼培养而形成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和方法,针对公司员工在改革发展中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疑惑,平衡心理、增强信心的工作。公司中建立党组织,对于基层社会的秩序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公司中建党组织适应于组织运行环境的变化。从公司本身而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其首要目标,尤其是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很多公司规模较小、员工流动性大、分公司设立分散等,为党组织在公司中开展党员活动造成了困难,使公司与政府之间、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形成一种关系空间,出现“谁指挥谁”的问题。党组织要突破这样的局面,就必须一手抓合法权力,一手抓社会资本。合法领导权力的掌握,是党建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社会资本不能匮乏,则是实现党建总目标的基础。在公司中建立党组织,不但将合法权力与社会资本这两者放在了对称的位置上,而且还适应了市场转型和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变化,加强了自身能力建设的行动逻辑。

    公司建立党组织,能够在党的组织生活中解决党员的思想问题,通过科学合理的途径,对多重价值取向、多元利益格局进行整合,使每一名党员都能够发挥其知识精英、权力精英的作用,体现出其应有的先进性。(澧县组织部 邬同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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