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执纪执法机关的纪律作风建设,郧县县委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教育活动,在所有的执纪执法机关中实行外出执行公务反馈卡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县委规定,自2005年元月起,对外出检查或执法办案人员实行“八不准”规定,即:一、不准采取违反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被调查人或有关涉案人员;二、不准与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及其亲友建立有碍执行公务的私人联系和交往;三、不准私自会见涉案人员及其亲属,未经批准,不准单独离开办案驻地;四、不准泄露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及其内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及有关工作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及其他文件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五、不准通过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六、不准收受他人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七、不准向被调查人及亲友,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八、不准向涉案单位或个人提出与查办案件无关的其他要求。并将这些规定印制成“郧县执纪执法单位执行公务情况反馈卡”。规定凡是外出执行公务人员,必须在“反馈卡”上详细填写事由、被检查单位(人员)、检查或办案人员姓名、工作时限后由分管领导进行签发后方可外出办案。 在执行公务完毕后,由被检查单位、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根据执行公务人员履行“八不准”情况在“反馈卡”上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直接寄到县纪委。由县纪委根据反馈情况,建立联系渠道,定期了解情况。 截止目前,县纪委已收到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10余条,并针对反馈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的调查处理,为实施依法办案提供了有效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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