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提高五种能力,充分发挥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创建条件 第一条 创建岗位必须是面对广大群众的服务岗位。 第二条 申报“党员先锋岗”的人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三条 参创岗位必须明显张贴服务公约,以规范并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落实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措施,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条 文明礼貌,仪表大方,环境整洁,服务热情。 第五条 坚持佩戴党员身份标志。 第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无群众有效投诉。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 “党员先锋岗”必须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考核合格后,报县委基层组织建设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挂单位名称的“党员先锋岗”匾牌。 第八条 对被命名为单位级“党员先锋岗”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委基层办考核合格后,报县委审批,授予新源县“党员先锋岗”牌匾。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党员先锋岗”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一年一评比,一年一挂牌。“党员先锋岗”作为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年度考核评优和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条 “党员先锋岗”实行定额管理,单位级“党员先锋岗”控制在机关党员总数的10%以内,县级“党员先锋岗”控制在机关党员总数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摘牌: (一)在“党员先锋岗”岗位上的党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检查、抽查和暗访中发现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 第十二条 摘牌由授牌的党组织进行,报县委基层组织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被摘牌的岗位一年以内不得重新申报,有关人员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和提拔重用。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自动取消: (一)因人员变动,原在岗党员调离“党员先锋岗”岗位的。 (二)因机构合并、撤消的。 (三)获得县级命名的“党员先锋岗”,原单位命名的“党员先锋岗”自动消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新源县委基层组织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澧组赵雪娇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