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员队伍建设,促进机关党员忠实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机关党员为党奉献、为大渡口区发展和为困难群众服务的积极性,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组建“机关党员义工服务队”,并制定本活动章程。
第二条 机关党员义工服务队是社会性、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不向服务对象索取任何报酬;
第三条 机关党员义工服务队宗旨:以为全区20类困难群众服务为重点与开展党内关怀、关爱地震灾区灾民、帮扶进城民工、帮助区内企业、提高市民素质相结合,凝聚区直机关广大党、团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智慧和力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机关党员义工服务队成员,以在职党员为主体,广泛吸纳入党积极分子、职工义工、青年义工、巾帼义工加入。
第五条 机关党员义工服务队的义务及管理办法
1、发动和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加“党员义工”活动。机关党组织通过适当形式进行专题部署,引导党员认清开展党员义工服务的重大意义,激发广大党员自觉履行义务、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及时完善、扩大机关党员义工队伍。
2、开展机动灵活形式多样的“党员义工”服务活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事关民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一定规模、一定影响的党员义工服务活动;引导党员个人依据群众的个体化需求,将“义工”活动深入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3、坚持“自愿”,督察“自律”,强化对“义工”的考核监督。鼓励党员充分发挥自身特长,积极主动地参加义务奉献活动,做到“是党员当义工,有时间做义工”;机关党组织要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促使机关党员履行好“一岗双责”,并将参加义工活动情况作为评优、选拔使用的考核依据。
第六条 机关党员义工服务队活动的经费来源,以机关各部门行政经费补助、党员个人自愿捐助、社会地位赞助相结合。
第七条 本章程由重庆市大渡口区直机关党员义工服务队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