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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流动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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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8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党员的党费缴纳、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属集体委托存档的党员,所在单位单独设立党支部的,应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标准附后);所在单位没有单独设立党支部的,按每月10元的标准交纳党费。属个人委托存档的党员,按每月5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三条 设立党支部的单位按季度向所属党员收缴党费,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党费全部上交区人才服务中心党委。其它集体存档的党员和个人存档的党员,每半年持《党员缴费凭证》到中心党委直接缴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党委和党支部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委收缴的党费按一定比例上交区直属机关工委,留存党费主要用于订阅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所需的报刊、资料和活动经费。党费的管理和日常使用,按《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附:一、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1)每月工资收入600-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2)每月工资收入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2%;
(3)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二、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4)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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