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人事档案存放在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流动党员,应按照党章和党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中心党委可以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二、流动党员先办好存档手续,持存档凭证和有效期内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中心党委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凡市属单位的党员,可持原单位党委开具的介绍信(抬头写“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党委”),直接到中心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四、凡是中央单位、部队和外省市的党员,须持原单位党委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写“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组织部”),到北京市东城区委组织部转换介绍信后,再到中心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凡党的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委的流动党员,本人必须在10日内到中心党委划编的党支部报到。
六、集体存档的党员凡单位建立党支部的每季度将党费交给单位党支部,标准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每月最低10元;其他集体存档的党员按每月最低10元、个人存档的党员按每月最低5元标准缴纳,每半年持《党员缴费凭证》到中心党委缴纳党费。
七、流动党员要按时参加组织活动,汇报自己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接受组织监督。因事不能参加党支部活动,必须事先向支部书记或支委请假。长期(六个月以上)在外地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每半年应向党支部做书面思想汇报一次。
八、党员因公务或私事出国(境),须在中心党委办理出(境)登记手续。出国(境)超过一年的党员停止组织生活,停交党费,党组织关系由中心党委封存。党员长期出国(境)后,每年至少须向中心党委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注明党员编号)寄给中心党委,作为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党员回国后,要在三个月内向中心党委汇报在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并补交党费。
九、流动党员无论目前是否有工作,都应当严格按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工作岗位或社区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十、凡人事档案从东城人才服务中心调出的党员,应随即将党组织关系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