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区委组织部和区直属机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转移到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党委的流动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先办好人事档案存放手续,持存档凭证和有效期内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人才服务中心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市属单位的党员,可直接转入中心党委;凡中央单位、部队和外省市的党员,须先到东城区委组织部转信,再到中心党委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条 凡党的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委的流动党员,本人必须在10日内按中心党委划编的党支部报到,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集体存档的党员凡单位建立党支部的每季度将党费交给单位党支部,其他集体和个人存档的党员每半年持《党员缴费凭证》到中心党委缴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长期(六个月以上)在外地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每半年应向党支部做书面思想汇报。凡无正当理由,党员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动脱党,由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须向中心党委提出申请,由中心党委签署意见。党员出国(境)后,组织关系保留在中心党委。超过一年未归的党员,党组织关系由党委封存备查。党员出国后,每年要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寄到中心党委,作为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党员回国后,要在三个月内向中心党委汇报在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并补交党费。 第六条 流动党员无论目前是否有工作,都应当严格按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工作岗位或社区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凡人事档案从东城人才服务中心调出的党员,应随即将党组织关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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