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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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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党员不论走到哪里,都有权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接收流动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是各地党组织的共同责任。党员流出和流入地区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党员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外来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任何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属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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