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党组织,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基础和依托。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和有利于促进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作用的原则,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
党员2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集贸市场“谁建谁管”的原则,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流动党员集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新经济组织,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统一管理外来的流动党员。党员较少的企业,可在几个企业中组建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就近编入一个支部。
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