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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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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6日  来源: 延边党建    点击次数: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6个月以上,有固定地及单位的党员应主动与所在地的党组织联系并将组织关系转到现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及时参加该组织活动。如原党组织已催促本人仍不办理转出组织关系,也不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又无正当理由的,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员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流动性较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流动党员。如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因其他情况暂无法接收,可定期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原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党费可委托他人代交或转交。原所在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卡和联系手册,做到“三知”即知去向、知现状、知思想。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即不持证又不与原党组织联系,不交纳党费,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原所在党组织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无正当理由,未经党组织同意擅自离职的党员,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可按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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