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转军人党员,本人应持部队师以上政治部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地方转递组织关系。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二)复转军人党员(含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后,应参加所在县(市)举办的党员培训班。如预备党员经培训考试不合格,则延长预备期。
(三)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现所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并参加其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安置部门的,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递组织关系的,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预备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超过预备期而未转递组织关系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五)对已转递转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和超期6个月以内,有正当理由的,应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满,符合转正条件的,应给予转正,转正时间仍按原预备期满时间计算。
(六)待分配的预备党员,所在乡(镇)和街道(社区)在接收组织关系时,要同时接收预备党员的组织档案(档案由民政部门提供),以便组织及时考察。
(七)对于未及时转递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如组织上的原因造成的,只要本人具备党员条件,并且有相关单位情况证明,应按程序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上级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澧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