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党员,要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该城镇工商个体协会或居住地党组织。对于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不参加原组织生活,又不转出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自行脱党或劝退除名处理。
(二)在农村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党员,由所在乡镇党组织负责管理。
(三)在个体经营比较集中的地方,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由当地工商部门党组织或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
(四)对个体劳动者党员的管理,即可集中,又可分散,不求死管,但求管活,结合经营管理和税收活动,灵活开展党组织活动。(澧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