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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党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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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6日  来源: 延边党建    点击次数:

   (一)凡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企业,应相应地建立党的组织,统一管理下岗职工党员。没有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规模小的企业,有条件的应建立下岗职工党员党支部,以便于管理。

  (二)对临时性放假的党员,应继续参加原单位党组织生活,由原单位管理。

  (三)对在本县(市)工商部门注册经商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可由工商个体协会或所属行业党组织管理。

  (四)对已重新就业并有固定单位的,应及时转递组织关系。对新建企业有3名以上党员的,应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于地方工商或县(市)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

  (五)对长期放假,企业已无条件管理或破产企业的党员,应由原主管部门党组织及时通知本人将组织关系转至现所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参加其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如无正当理由,本人既不办理组织关系或不参加转入单位党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作出停止党籍或按自行脱党处理。(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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