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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党员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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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6日  来源: 延边党建    点击次数:

   (一)对于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积极参与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的,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         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退,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要进行教育,使其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和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党员主要是为了尊重或随顺民族风俗习惯参加的有关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二)对于党员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应视其情况,予以处理。一般参与,能主动脱离并与其划清界限的,不作为问题提出。参与该组织的一般骨干,能主动并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问题的,不予追究。错误严重的重要骨干,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视情况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劝退,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极少数有政治企图,存心作乱的幕后策划者、组织者,要坚决清除出党。

  (三)对于受过组织处理党员的管理,党组织应根据党员受组织处理情况的不同,分别管理好:

  1.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下的纪律处分,仍享有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仍要过组织生活。

  2.留党察看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严厉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仍然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是对他们进行教育的一种手段,给予考察和改正的机会,不是党纪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错误期间,党员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应该让他们继续参加组织生活,通过严格的组织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帮助,促使他们振奋精神,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尽快达到党员标准的要求。

  4.经支部大会决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除名或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一般情况下,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过上级党委批准之后才能生效。但如果其问题属于敌我矛盾性质,应当停止其组织生活,等上级党委批准后,再按批示执行。(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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