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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关闭后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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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08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

    (1)国有企业实施关闭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党员,其组织关系如何处理?有没有文件规定?(2)破产国有企业下岗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居住地,当地党组织不接受怎么办?(3)下岗党员本人不同意转出组织关系愿意留在原单位怎么办?
答:(1)中组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明确规定:“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为这些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2)按照中央和省委组织部的这些规定,对转入居住地党组织的下岗党员、买断工龄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党员,社区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接收工作,把他们编入相应的党支部,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而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在此期间,社区党组织与企业党组织双方要就有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做过细的工作。(3)下岗党员一时没有找到新的单位,原单位党组织对其要继续进行管理直至再就业。如已有新单位的,要督促其转入新的就业单位党组织。如新的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其组织关系可转到就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对长期不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的空挂党员,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置。
    澧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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