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刻阐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总结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党执政的主要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这是我们党根据世情、国情和党情的新变化,为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采取的重大举措。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核心问题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因为决策是整个领导过程的中心环节,科学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是执政能力的核心要素。决策的正确与否,事关工作的成效乃至事业的兴衰成败。领导就是决策,从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工作的过程,就是科学制定和实施决策的过程。因此,建立和形成一套完善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用制度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不仅是保持经济工作和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胜利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决策权限,用制度保证决策不专权、不越权、不缺位
总结分析诸多决策案例,可以看出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正确的决策都是坚持科学的态度与方法、体现人民根本意愿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都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精神。同时,这些决策也充分反映了民意,集中了民智,因此,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二是失误的决策往往是“长官意识”、“头脑发热”、盲目攀比、违规越权造成的。
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就必须明确决策权限,用制度保证决策者不专权,不越权,不缺位。
依法界定决策范围。在现行体制下,党委、人大、政府都拥有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党委在同级各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应当集中精力管大事,谋全局,把方向,出思路,抓关键,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依法界定各自的决策范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权(人大)的问题。迫切需要明确界定各自的决策权限和职责范围,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
完善重大决策规则。一是完善集体决策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涉及方针政策性大事、全局性问题、重点项目建设、重要干部任免,都应由集体决定,并且要加强集体决策目标和方案实施的监督。二是健全议事规则。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召开相应会议。党委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也不能用常委会代替全委会。政府也不能搞行政“一把手”说了算,或者用省长(市长)办公会代替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三是建立决策公示规则。对行政审批、工程招标、财务管理、土地批租、政府采购和干部任免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防止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科学完善的决策机制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保证。当前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的工作重点,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从本质上讲,就是坚持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指出:“在我们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中来”是决策的制定阶段,“到群众中去”是决策的反馈调控阶段。这是马克思认识论的“两个飞跃”,也是保证决策科学性的重要机制。我们的许多重要决策就是这样做出的,许多方针政策也是这样制定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决策过程就是信息搜集、整理和加工的过程。不倾听群众意见,不了解决策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意愿,不掌握有关资料、数据以及历史和现状的情况,就无法决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因此,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吸收和听取各类利益群体的意见,有利于保障决策方案的科学性,有利于决策方案的执行,有利于发挥公共政策的积极影响。同时也把问题解决在“决策”状态和过程中,避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决策失灵。
完善专家论证机制。在决策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智囊系统的“外脑”作用,保证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客观性,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现代信息社会,单靠决策者个人或几个人已无力收集和处理来自各方面的大量信息,而且现代决策大多为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需要综合运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因此,组织运用好党委和政府部门的研究咨询机构、科研单位和高校的研究机构以及社会中介咨询机构等专家组成的“智囊团”,完善专家论证机制,运用各种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方法,为决策提供参谋咨询服务,设计各种可行性方案,对问题进行系统的定性分析和精确的定量分析,对于有效地保证决策方案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专家论证机制,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门机构和专家参加,也可以在本单位设立决策咨询机构。当前,问题的关键是要采取切实措施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如重大决策方案出台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实行专家一票否决制等,从而克服和防止把专家“供起来当摆设”的现象。
完善中枢决策机制。在一个部门和单位,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等通常都处于决策中枢位置。其职责是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认决策问题和决策目标,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拟定备选方案,对方案进行选优和决断,对整个决策过程进行协调和控制。最后的“拍板”,决断是最重要的职责。要保证决策中枢决断的科学性,一要注意决策目标明确、合理,符合客观实际。二要正确处理集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决策,防止“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又要避免以集体负责为由,推卸个人决策失误的责任。三要不断提高决策中枢人员的素质和智能结构。决策中枢成员是整个决策活动方向的掌舵人,是整个决策活动的指挥者、组织者,是实行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主导力量,承担着艰巨的任务,职责要求决策中枢成员要在各方面具有较高素质。决策领导者个体应具有合理的智能结构,决策领导集体也应优化智能结构。
完善决策执行机制。决策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否则再好的决策方案也是没有意义的。决策中枢一旦做出最优方案的选择,就应当根据其要求,通过执行机构进行有效地组织实施。决策执行机制是决策的执行结构和规则,其根本任务就是准确无误地贯彻决策中枢的指令。在这个问题上的误区是,人们往往把作出决策看作为决策过程的终结。其实,决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足以和决策制定本身相比。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决策执行问题,将决策执行当作一件大事、一个重要问题来对待。同时,还要制定周密的执行计划,精心地组织落实。要加强决策执行中的协调和控制,进行决策追踪、反馈和修正。特别是决策执行人员应具备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协调各方、任劳任怨的能力和素质等。
三、规范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客观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决策程序作为整个决策系统的运行模式,是决策系统有效运作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与客观性,必须规范决策程序,重点把握好四个环节:
确立目标。目标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在预测的基础上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它是决策的基础。没有目标,就无所谓决策,而目标一错,则一错百错。因此,正确的目标是迈向成功的起点。
确立目标,首先要发现需求。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需求已经凸显在决策者面前,决策者感知问题并做出相应决策,这在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另一种情况是,问题尚未暴露,还处在隐蔽状态,这就需要决策者具备敏锐的眼光和洞察力,对现状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勇于提出潜在的问题。其次要善于分类取舍,在众多复杂问题中,权衡轻重,列出先后,抓住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目标。
调查研究。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更没有决策权。确立目标后,开展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步骤。
必须深入基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而深入地收集群众的意见,占有丰富翔实、客观全面的第一手材料。调研方法要科学,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事物发展的趋势和所处的环境,防止凭经验、想当然、拍脑袋去办事。要广泛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注重吸收各种知识,善于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和科学论证。
方案选优。决策的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方案的选定。方案选优就是领导者经过总体权衡,从被选方案中选择其一,或者进行综合,这是科学决策的核心环节。
如何择优呢?在选择决策方案时起码要考虑到三点:一是目的性。审定方案首先要从决策目标出发去衡量,越是接近决策目标的方案,越是能保证实现目标的方案。二是经济性。在既定条件下,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量降低投入,减少消耗,降低风险,实现效益最大化。三是综合性。在各种方案的权衡中,并不一定各个指标优就是最好的方案。往往是主要指标较好,而能兼顾其他指标的方案才是领导者的首选。不是追求最优化,而是追求最佳方案,即在此时、此地、此条件下,可以满意地解决现实的矛盾。有的时候,科学的方案不一定是众多方案中的一种,而是摄取各种方案的优点和长处形成的综合方案。
集体表决。这是现代决策中最常见和最有效的决策方式,由决策群体的成员共同做出决策。其特点是,集体成员分担决策责任,决策集体在一起交流各自的独到见解,吸收群体智慧和照顾各方利益,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尤其是对那些方针政策性大事、全局性问题、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干部的任免等,都要实行一人一票的票决制度,特别重要的问题,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能通过。对表决的结果要严格统计,记录在案,并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布。这样既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决策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应尽量避免采取“举手通过”或“鼓掌通过”的方法,因为那样往往会使票决制度流于形式。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纠正决策失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这是一个具有现实针对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明的领导,并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在于能及时地发现和改正错误,尽量少犯错误。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那些习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领导干部进行追究惩处,无疑会大大增强决策者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促进珍惜民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目前急需健全完善两项制度: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减少失误,避免损失。分析一些决策失误的案例,有些决策在当时是正确的,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形势和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进行纠正,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反馈系统。可以由一定的监控主体按照规范要求和标准,运用适当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对决策方案的目标、内容和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执行中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加工,将其中对决策执行效果有影响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决策者。当发现决策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后,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要坚持领导、专家、群众三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确保结果的科学公正。当发现决策与实际相脱节时,要及时地对原来的决策方案进行调整和纠正。
建立决策责任失误追究制度,有效降低决策失误率。决策责任失误追究制是一种事后追究。其好处是既能达到对决策失误者进行追究处理,做到赏罚严明,又能对其他决策者给予警示,能有效降低决策失误率。建立决策责任失误追究制,一是要明确决策责任,实行决策法制化。二是要抓紧建立和完善与决策责任制相关的包括决策失误赔偿制、决策失误辞职制等一系列的相关制度。对决策失误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和进行惩处。同时,对那些决策正确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应该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激励决策者们努力提高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水平。
(澧组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