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三十九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对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的规定,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或者再犯同类性质的错误以及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但是,对于所受处分不服进行申诉、上访的同志,要认真分析原因,不要轻易认为凡是申诉、上访的同志就是“态度不好”、“坚持错误不改”。应当看本人的申诉是否有道理,有道理的要妥善解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再三教育仍无理取闹的,才视为坚持错误不改,应对其严格执行纪律。
——澧组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