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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扶助生活困难党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常办通字〔200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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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6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扶助生活困难党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办通字〔2005〕47号

各区县(市)委,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党委(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中央、省驻常各单位党组织:
    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党中央对做好新时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指出,既要充分发挥党员作用,又要尊重、理解、关心和爱护党员。目前,党中央正着手建立党组织关心和帮助党员的长效机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进行探索。为贯彻党中央精神,市委决定,在全市党员中开展互助活动,突出对生活困难的党员进行扶助。
    现将《常德市扶助生活困难党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试行。贯彻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2005年11月24日

 

常德市扶助生活困难党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组织对全市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对生活困难党员的扶助应坚持党员互助、自愿捐赠、分级负责、量入为出、注重激励、公开公平以及经济扶助与创业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其组织部门、机关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助对象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中所指扶助对象为党组织关系在我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城镇低于180元、农村低于60元的党员;
    (二)在农村工作25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基层党员干部;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
    (一)、(二)项扶助对象每年确定一次,具体确定程序按本试行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得享受本试行办法之扶助:
    (一)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履行党员义务的;
    (二)在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经2次以上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三)组织或参与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活动的;
    (四)参与赌博和地下“六合彩”活动的;
    (五)经常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1年或受到留党察看2年处分未满2年的;
    (七)有其他不良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章  扶助金来源

    第六条  扶助金由上级党费解决党员生活困难的拨款、市和区县(市)党费拨款、党员自愿捐款以及扶助金利息收入等构成。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区县(市)委组织部及市直机关工委每年划拨一定比例的留存党费作为扶助金。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党员自愿捐款。全市各级党组织一般在每年“七一”前后集中组织一次党员自愿捐款活动。党员可在集中活动中自愿捐款,也可随时向所在党(总)支部自愿捐款。党员捐款后由接受捐款的党组织在《党员捐赠证》上予以登记。
    第九条  党员的自愿捐款按分级管理原则,逐级上解至区县(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

第四章  扶助金发放标准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和区县(市)委组织部根据当年募集到的扶助金总额,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逐年积累的原则,分别确定扶助规模及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城镇低于180元、农村低于60元的党员的扶助金标准,在各级低保金补差水平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市委组织部、区县(市)委组织部分别确定。  在农村工作25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基层党员干部的扶助金标准为每年扶助600元。
    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的扶助金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区县(市)委组织部根据扶助财力,视情况每人每次发放300至1000元。
    扶助对象一般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本试行办法给予的扶助。

第五章  扶助金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的城乡党员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扶助金的发放,由党员个人或其家属,凭所在社区或村以及上一级党组织的有关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向党员所在党(总)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总)支部进行公示后逐级上报,经市委组织部或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按季度将扶助金逐级下发。
    第十二条  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及时给予扶助:
     (一)申请。党员个人或其家属向党员所在党(总)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党(总)支部负责入户和走访群众进行核实,集体研究后上报基层党委。
     (三)复核。基层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复核,党委集体研究后呈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四)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承办机构初审后,由部务会集体研究审批。
     (五)公示。由基层党委在党员所在的社区、村公示7天。
     (六)发放。发放方式主要为扶助对象到所在党(总)支部领取或各级领导走访慰问。

第六章  扶助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扶助金由市委组织部、区县(市)委组织部代本级党委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扶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检查监督,市直单位的扶助审批,市级扶助金的管理,向市直机关工委、各区县(市)委下拨扶助金,为主组织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党员开展自愿捐款活动等工作。
    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协助组织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党员开展自愿捐款活动,受理、初审、呈报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党员的扶助申请及扶助金发放等工作。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全面负责本地的扶助工作。
    各基层党委和党(总)支部负责所管理党员扶助申请的及时受理、实地调查、审核把关、向上呈报、公示、扶助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五条  扶助金的管理参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市委组织部和区县(市)委组织部在指定银行设立扶助金专户,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设立账外账,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财务工作必须做到会计、出纳分设。
    扶助金的审批,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市委、区县(市)委以及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扶助工作及扶助金管理使用情况。党(总)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捐款和扶助情况。
    第十六条  在扶助工作中,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3月份前对上年度扶助工作形成专项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上半年对下级党组织的扶助资金募集、发放、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在扶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克扣挪用的责任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工委、各区县(市)委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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