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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贯彻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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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7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我国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和发展的历史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特征之一。进入新世纪,面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坚持教育创新,特别是教育理论创新和教育制度、体制创新,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已成为实现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大课题。在这一课题的探讨中,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与时俱进的思想方法和精神状态,求得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新见解和新思路。
    一、我国高校体制的历史变迁及其特点
    (一)50年高校体制演变进程。建国50多年来,我国高校领导体制的演变进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66年,探索和初建高校内部领导体制。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高校参照前苏联的模式,实行的是“校(院)长负责制”,由校(院)长领导学校的工作,直接向党和国家负责。学校党组织在政治上起核心作用,不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在建国初期,这种领导体制对于我国高等教育的调整和改造,稳定高校,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1956年党的八大以后,按照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我国高校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组织,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突出了党委对高校工作的领导。但随着当时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和“左”的指导思想影响,高校党委包办了学校的行政事务,使校务委员会有名无实,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1961年以后,党和国家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高教部颁布《高教六十条》,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纠正了党委包办一切事务的做法,是适合当时情况的,并有了很好的起步。但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党内“左”的指导思想愈益严重,使高校领导体制的转变没能得到真正解决。
    这一阶段的实践表明,在建国的头17年中,我国对高校领导体制作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左”的思想影响,适合我国高教事业发展实际的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并没有真正确立。
    第二阶段:1966年-1976年,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受到严重破坏。
1966年开始并延续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历史性的灾难,使党和国家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失,高校的领导体制也受到极大冲击。党委在高校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作用严重削弱,校长的作用也极其有限,由所谓的“革命委员会”作为高校的领导权力机构。这一阶段的历史表明,“文革”的十年内乱,我国探索高校领导体制的进程不仅受阻,而且大大地倒退了。
    第三阶段:1976年-1989年,在改革中探索高校内部领导体制。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开始了各项事业的拨乱反正,教育部重新修订颁布《高教六十条》,第一次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对于高教战线的拨乱反正,克服当时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局面,使高教事业重新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起到了决定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具体制度、措施没有跟上,长期以来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1985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党的十三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工”的精神,决定高校逐步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如上海地区,在1985-1989年期间,有12所高校实行了“校长负责制”。这一重大改革,其初衷是好的,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但在部分高校的试点过程中,由于受到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和来自方方面面的影响,客观上“淡化”了高校党的领导作用,削弱了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从而降低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也不能保证决策效果的正确性。它的消极影响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也有所显现。
    这一阶段的实践表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建立符合国情和高校实际的内部领导体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在实践中也走了一段弯路,经受了考验,提出了许多值得反思和研究的问题,为下一步确立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积累了经验教训,打下了一定基础。
    第四阶段:1989年以来,基本确立高校内部领导体制。
    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发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这是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就高校党的建设发出的第一个专门文件。《通知》再次重申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此后,全国除了经过批准的少数高校继续进行“校(院)长负责制”的试点外,全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上海地区,自1991年以后,所有高校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进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1990年以来,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和教育部党组每年联合召开一次高校党建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包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内的高校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出明确、具体规定;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内部领导体制予以国家立法;1999年,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使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了必须遵循的原则、操作运行的办法和检查考核的指标。
    这一阶段的实践表明,我国高校已经基本确立了“符合国情、适应事业、有利稳定、可具操作”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在坚持这一领导体制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纵观我国高校内部领导体制演变的历史进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高校内部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与我国高教事业实际紧密结合的重大产物,是党和国家积极探索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办好社会主义大学的重大创举。
    (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科学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高校内部这一领导体制可以概括为“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科学内涵具体表现在五方面关系的正确处理上:(1)党委在学校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总揽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协调各个方面,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即把好方向,出好主意,用好干部、抓好大事;(2)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集体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3)党委要全力支持校长行使职权,要积极支持校长对教学、科研、后勤等日常行政事务的指挥,使他们有职有权。校长要尊重党委的领导,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负责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策。学校党委确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等事宜,需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组织实施。(4)党委对学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决策责任,党员校长是党委集体领导的重要成员。党委要尊重和重视党外校长的意见,涉及行政重大问题决策时也应协商一致。与此同时,校长也要处理好与副校长的关系,副校长既要服从党委集体领导又是校长的助手,按照分工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协助校长开展工作。(5)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还要处理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与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关系。要发展校园民主,要通过学术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工会、教代会、民主党派、组织等渠道最大限度地吸收一线办学成员的积极性,让广大教职工参与到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来。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的整体。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探索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种领导核心地位必须要有具体的体现。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立了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实现了党对高校的领导,保证了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高校,党委的任务除了要抓好党的建设之外,更要对学校发展建设的全局负责,而且党的工作是全局工作的一部分,抓好全局就要高度重视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时,高校党委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校长也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中,行使职权。由于我国高校行政权与学术权界限模糊,行政对学术的过度干预,已经成为滋生学术腐败、影响学术创新的一个重要原因,借鉴国外所有权、管理权、学术权分离而治的高校管理经验,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才能使学术权真正与行政权相分离,充分发挥学术民主在高校发展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因此,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符合社会主义中国的实际国情,又顺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情况。
    (一)十六年来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成效的总结
    总结十六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我国高校目前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其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一是符合社会主义高校的办学要求。十六年来的实践证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建立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要求,有利于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推进高等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根本任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被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也是在新形势下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的有效途径。
    二是符合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现代大学的办学理念核心是追求学术氛围与民主运行的有机整合,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规律的体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种党委领导制与校长负责制有机结合的制度。党委领导制是实行“委员会制”的集体领导制度,类似于发达国家高校的委员会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家长制”、“一言堂”的弊端,有利于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的慎重性与合理性;校长负责制是一种行政首长负责的“一长制”,通过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既可以克服党政不分、党委包揽一切的弊端,又可以提高工作的办事效率。这种“委员会制”与“一长制”的有机结合,可以扬长避短、优势互补,体现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结合,是管理过程最优化的有效形式,符合现代管理科学的规律。同时议行分离的权力运行机制,可以形成权力的制衡,减少腐败的发生。因此可以说,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规律,符合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实现党的领导体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高校办学规律的高度统一。
    我们在肯定高校现行领导体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一体制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没有明晰赋予高校基层党委以合法的身份参与管理;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运行制度上的漏洞;书记与校长之间没有相互制约机制,容易出现对峙;学术权力被边缘化,党外监督难以进行。
    总之,通过对十六年来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成效的总结,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在总结建国50多年来高校内部实行各种领导体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全新的领导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内部领导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把这项领导体制贯彻好、执行好、实施好、落实好、完善好。
    (二)民主集中制——我国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建设的理论基石
    民主集中制最初作为建党思想由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他们经过科学的思考,适应无产阶级建党的需要,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思想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重要原则,其思想源远流长。中国共产党人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丰富、发展党建理论,并将民主集中制贯彻到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建设中来,确定为领导体制建设的理论基石,既是一种创新,更是一种特色。用这些发展的党建理论来指导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建设,可以说是我国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建设的创新探索。将党建理论与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建设相结合,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或偏离,这是总结我国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也是中国特色高校领导体制建设的理论基石。
    1、民主集中制是高校党组织建设的制度保证
    基层党组织作为党的组织体系的基础,是党的组织资源和组织优势的直接体现。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充分发展基层党组织、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党建工作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高校党组织建设工作开展得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党能否对高等学校实行有效的领导;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能不能得到坚决的贯彻执行;关系到我国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质量;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能否顺利实施。
    而作为“党的生命”的民主集中制,则成为在新时期提高高校党组织适应高校教育改革、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最终提升党组织整体执政能力的重要前提基础和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提高高校党组织成员民主意识,培养民主素质的基本制度保证。同时民主集中制度本身也是凝聚和统一党组织内部成员思想的制度基础。只有在真正民主的制度环境中每一名党员才能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思想交流,避免一言堂的出现。而这正是保证党内监督制度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前提。
    2、民主集中制是高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基本原则
    对一切组织来说,特别是国家和政党这类组织,无论如何都要实行某种组织原则,问题在于,究竟应该实行什么样的组织原则。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各种组织所实行的组织领导体制,不外乎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如各种法西斯政党、封建王朝以及各种黑帮组织;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如马克思主义政党,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这两者之外,还没有第三种组织原则。这两种集中制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要求组织成员的意志和行动的集中统一,都要求对统一意志的某种服从,因而都属于“集中制”这个范畴。换句话说,“集中制”是一切组织的通则。其区别归根在于,民主集中制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之上,而专制集中制则相反。
    我国高校内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确立起来的领导体制,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工作中有分工,又有配合。这种领导体制确保了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又能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民主化。
    3、民主集中制与现代管理科学的内在统一
    现代管理总结为一个公式:现代管理=科学管理+人本管理,即,“以人为本,以制管人”。科学管理从企业生产经营系统的整体出发,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制订制度、规程、指标等标准,并严格实施这些标准,以使企业协调统一地运转。科学管理制度是提高企业效率的保证,是企业管理中的公平公正的保证,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的保证。人本管理以满足企业全体员工的正当人性需要为出发点,依靠人、尊重人,开发人的潜能、凝聚人的合力、塑造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本管理让管理更加科学,让管理更富人性。
    民主管理是高校实行科学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学校建设和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重大决策中,能够充分发挥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和以干部、专家为主体的校务委员会的咨询作用,充分发扬政治民主、学术民主、管理民主,实现学校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在此基础上还能够激发学校的所有人员积极参与学校战略管理、资源管理、质量管理,体现出了强烈的全员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意识。学生作为教育的对象、教育需求和学习、成才的主体,学校既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的教育、严格的管理,同时,又要为他们的学习、成才提供优质服务,广泛吸引他们参与学校的民主办学、科学管理之中,充分发挥他们自己管理自己和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作用。这种领导体制下的学校管理与现代管理科学指导下的企业整体运营在内涵上是统一的,都在科学体系的规范下,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新形势下高校领导班子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1、从高校的领导体制看,必须加强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
由于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属于党委集体,因此,只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则,才能确立党委在高校的核心领导地位;才能保证党委决策的准确、科学,使班子形成正确的决策;才能更好地集中广大教职工的智慧,从而有效地完成历史赋予高校的重任。实践证明:一个能够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党委领导班子,就会有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削弱和放弃民主集中制,就会出现家长制、无政府主义,造成班子内部离心离德、软弱涣散。
    2、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情况看,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随着国家干部制度的改革,许多年轻的教师走上了高校的领导岗位,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硕士、博士学历已占相当比例,而且基本都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领导班子中年轻的学者型领导比较多。一方面,他们在认识和研究问题中起点高、善思考、有深度,易于形成“高层次”的民主氛围,另一方面,不能系统地、完整地认识和理解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内涵,执行起来随意性时有发生,规范性和自觉性常显不足,存在“民主有余,集中不足”或 “集中有余,民主不够”的现象;一方面,班子成员大多又是“双肩挑”的干部,他们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培养了 “百家争鸣”的治学、治教作风,另一方面,他们在领导工作岗位上的经历都比较单一,缺乏管理方面的知识,对领导工作也有一个熟悉的过程;因此,也有必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来帮助他们尽快适应领导工作。
    3、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办学情况看,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高校也不可避免地受其规律的调节和影响,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国家完全包下来办学的情况已不可同日而语。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利益和效益原则等,已经渗透到招生、分配、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方面,无疑大大增加了协调各种关系的难度。自我意识的发展和自主权力的增大,使基层单位、部门往往把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当下级与上级、局部与全局发生利益冲突时,协调关系难。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高校如何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如何克服困难、解决矛盾、促进发展,这就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为了在复杂的外部环境中把握学校的发展机遇,需要依靠集体的智慧,这就要靠民主集中制;把握高校发展的客观规律,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避免工作失误,同样需要民主集中制。
    4、从高校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及其复杂性看,必须在决策及执行中贯彻民主集中制
    近年来,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一是一些高校在合并、体制划转过程中还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管理体制变化后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二是要重视扩大办学规模后出现的新问题。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办学规模的扩大,对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新的问题:师资紧张,办学条件跟不上办学规模的发展,超负荷运转,学科专业存在结构性矛盾,教学组织和管理也碰到新的问题。三是要重视教育信息化发展提出的新问题。网络技术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各种有害信息的制作与传播,以及其他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一些迷信、色情、暴力,甚至反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自由化言论和思想,也通过网络在校园内传播,对广大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对高校稳定构成威胁。四是要重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出的新问题。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推进,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以上这些矛盾及其复杂性,都要求高校领导班子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科学的管理模式,在决策中切实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
    三、对高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进一步思考
    (一)中外高校内部领导体制比较
    1、从领导体制的模式看。国外公立大学目前比较普遍的领导体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如美、德、英、法等国家。在这些国家的高校,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这些机构选举产生的校长或副校长来具体执行行政事务。这种将“委员会制”置于“一长制”之上的模式,使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决策层与执行层的作用,实现相互制衡。另一种是校长负责制,比如原苏联、日本。原苏联高校的校长由教育部任命,主持并领导全校工作。日本国立大学的校长由评议会或教授会提名,由文部省任命,主持学校的行政事务。这种由政府任命的校长负责制是典型的“一长制”,尽管它缺少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制定大政方针,但它能有力地发挥“一长制”的优势。
    我国高校内部目前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类似于国外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规定,党委处于核心领导地位,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委的主要职责是集中精力把好方向、出好主意、用好干部、抓好大事。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类似于国外的董事会和校务委员会。行政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从自治的程度看。国外大学不论是实行委员会制,还是实行一长制,都有很大的自治权。国外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和调控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决定大学董事会成员等方式影响大学的行为,实现了大学自治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国外大学还有很多中介组织,学校的后勤事务、修建安装、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服务性工作,都由社会上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除了教学和科研外,其他事务基本上可以不管,有效地保证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属于高度集权型模式,高等学校作为政府的“附属”,其办学活动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缺少必要的自主权,学校作为办学实体,却不真正拥有法人地位。随着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呼声的越来越强烈,国家逐步扩大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的自主权涉及招生权、专业设置与调整权、教学权、科研权、对外交流合作权、校内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权、财产权等。但就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管理体制而言,基本上是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缺乏有效的咨询系统、反馈系统和评价系统。政府对高校的管理,基本上沿袭以往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为高校服务的中介和社会组织很少。因此,相比国外大学的自治权,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还需进一步扩大。
    3、从管理的效率看。国外大学尽管在权力结构方面有些不同和区别,但本质上是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兼顾。一旦决策机构决定了的事情由校长去执行,校长在执行过程中别人无权干涉,同时受到监督,如果执行不力还将被罢免。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议会享有制定大学学术政策的全部权力,不受行政权力的影响。同时,国外大学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有比较完整的立法和细则规定,是按制度来管理,靠分工来运转的。
我国高校内部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也是“委员会制”和“一长制”的有机结合。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行政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下提方案,在党委决定后抓落实、抓实施,形成党政工作合力。党政班子的每个成员按照领导分工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在分工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从问题的思考、方案的提出到落实措施的个人负责作用。这一领导体制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既能充分调动领导成员的积极性,又能够抓住时机、及时决策。但具体在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事无巨细都交由党委会讨论或几个人说了算两种倾向,影响工作效率。
    4、从依法治校来看。在国外,早在中世纪大学诞生时期,当时的国王或教皇给大学颁发特许状,即中世纪的“大宪章”,也就是后来的大学章程,以法定形式赋予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权力,从而使大学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也就是说国外大学在建立之初就确立了法治的理念和传统。国外的政府也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调控,而大学本身也非常注重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学和办事。
    在我国历史上曾经繁盛数百年的书院的院规或训示,充其量也就是书院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建国后,由于我国在大学管理上基本是以行政为主导的,学校管理规章只是行政规章、政策的执行,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为依法治校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高校也制定了一些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客观依据。相对于国外依法治校的历史发展,我国高校依法治校的法律环境还不成熟,存在法律观念淡漠、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在高校范围内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对现有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二)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我们要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要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和改善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必须坚持与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也必须与时俱进地系统探索、解决在实行这种领导体制中遇到的问题,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一,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管理权。只有拥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才会提高办学的积极性,进而提高管理的效率。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实际上就是要把本该属于学校的权限,政府还权于校。变学校为办学者,政府为依法管理者。高等学校能够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要求,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承担权利和义务,使其按照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发展,科学准确地定位自己,更自觉主动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第二,要处理好党政之间、党政一把手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能否妥善协调处理好党政之间、党政一把手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管理的效率。要明确“党委领导”是“校长负责制”的党委领导,党委不能包办、代替校长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校长负责”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不能削弱党委领导,更不能搞脱离党委领导。党委书记应积极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应包揽行政事务,校长也应主动向党委报告情况,在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政一把手应及时通气,沟通思想,取得共识。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成员之间只有分工不同,没有地位高低,要能够顾全大局,坦诚相见。建立班子内部的报告和沟通机制,加强正职与副职之间和副职之间的沟通;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流学习、交流认识,对重大工作做到共同讨论,分工明确,专人负责,互相支持。
    第三,加强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高校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的推进,要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必须要与依法治校“并轨共进”,在法治条件下更加完善。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以更加有效地指导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实施;同时,高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尽快制定合法规范、切实可行的“学校章程”,将这一领导体制真正落到实处。要从领导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理顺关系,优化管理资源。
    第四,强化学术权力,进一步提升高校民主治校的水平。所谓民主治校,即学校所有成员或成员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或参与管理的某个环节或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治校是维护学校教工参与管理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从管理的角度看它是一种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尊重并强化学术权力,发挥教授治校的作用。大学的权力结构主要由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大权力系统组成。大学是创造知识、传授知识、传承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特殊单元,大学要真正起到其原本意义上的作用,就应在其内部治理结构中科学划分权力界限,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澧组赵雪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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