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缺点、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织织处理措施。“限期改正”适用于那些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而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一般为一年。因为党组织要考察一个党员是否已经改正缺点、错误,需要有一个过程。时间太短,很难作出准确判断;时间太长,也不利于这些不合格党员的转化。如果“限期改正”期满仍末改正,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党纪处分。因此,党员在受“限期改正”处理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对那些违反党纪的党员,应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不能用“限期改正”、劝退、除名来代替党纪处分。对于应“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也不能用某种党纪处分来代替。
武组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