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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16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的理论创新,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指执政党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时限、方式行使执政权力。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党要要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这是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中央就新世纪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所做出的一项重大转变,是我们党顺应历史规律总结55年执政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我们的党是一个具有庞大组织体系和众多党员的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各级党委处于核心位置;在党员队伍中,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依法执政的骨干。由各级领导干部组成的各级党委,在党的执政活动中承担着执政的主要职能,是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最主要的是提高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水平。党的领导和执政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最终又要落实到广大党员干部。这就决定了党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必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个体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构成了党的整体的执政能力的基础。从我们党的历史经验来看,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就是因为我们不但有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而且有一大批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适应改革开放时代要求、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鉴于领导干部对于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途径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一、与时俱进地转变执政观念,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牢固树立法的权威意识 首先必须明确,依法执政的前提是坚持法律至上,所依之法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由于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人治传统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当前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由于传统封建残余意识尚未完全消除,“官本位”意识,“权本位”意识,“德主刑辅”的思想以及民不告官等人治意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一些领导干部的行为;新旧体制转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仍或明或暗的存在,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仍习惯于依靠行政指令、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成为党依法执政的思想阻力。因此在正确行使公权力,树立权力制约意识,保护公民权力等问题上清除人治观念,树立法的权威意识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首要前提。 其次,宪法是政党执政之根基,是政党取得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肯定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为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制度,如国家结构设置,权力的运作与监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被否定,并受到应有的制裁。党的十二大以来的党章都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率先垂范多次组织政治局的同志学习宪法,号召全党同志要增强宪法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我们的领导干部的头脑中要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在领导干部中树立法的权威意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正确认识党法关系问题。党法关系的实质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对党法关系存在偏见和误解,有的认为党是领导一切的,强调法的至上权威会削弱党的领导,有的认为党和法无法区别,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有的认为党的政策是最具有权威的,甚至可以取代法律。其实,我们的党章和宪法都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已为我们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原则。党的政策与法律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但又有显著区别。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掌握和控制国家政权,并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从制度上保证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从而实现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已经制定的法律对党的政策又有刚性的约束力。党的各项执政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党的执政权限、执政行为、执政程序、执政方式均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建国后我们一直强调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管理国家各项事业,法律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其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特别是1957年以后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建设事业,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最后发生了“文化大革命”的悲剧,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党的执政能力也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正确理顺党与法律的关系就要从主要依靠政策治国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治国,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广大人民群众要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做到依法执政。当前领导干部要尽量避免用党的政策去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才能获得公民普遍的遵照执行。党的政策主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在宏观层面起统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清除头脑中的封建人治意识,树立法律的权威,把权力置于法律的严密监控制下,努力形成依法办事和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立法机关也要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以党的基本政策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法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着眼于干部队伍法律素养的提高,努力学习依法执政所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水平,除了要帮助他们认识法律的重要性、至上性,端正对法律的态度,还要要求他们努力学习法学理论,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没有正确的法学理论为基础,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作武器,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法水平还会是一句空话。而且,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又可以进一步强化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理性化程度要求越高,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也就要求越深。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要讲法制,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①“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②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发出号召: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他要求说:“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以利于运用法律手段去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③1997年12月22日,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加强学习时再次提到:“还要学习历史、经济、科技、法律等各种知识。”④2004年4月26日下午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的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加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如此强调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一方面阐明了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的极端重要性,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在干部法律知识的储备状况,与事业发展的要求依然是有差距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八十年代初、中期进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干部学习社会科学的比较少,其中学过法律的就更少。进入九十年代后,领导干部中学过社会科学的明显增多,也有了一定数量专修法律的干部。但是总的说,经过专业法律学习的干部还是太少,与我们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的需要,还很不相适应。进入新的世纪后,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政府依法行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应积极响应邓小平等同志的号召,重视加强法律学习,以更好地运用法律去治党治国。 为适应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需要,领导干部应该努力学习法学理论。领导干部不同与普通群众,对普通群众的多数人来说,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学习法律理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按法律的要求办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领导干部是执政活动的行使者,对社会的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最大,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入准确的理解。不仅要理解法的具体条文,还要理解法的价值和法的精神。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只有法学理论才能真正揭示法律的本质所在,才能为法律规定提供科学依据。领导干部学习法学理论,最重要的是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思想,这一思想有助于我们把握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坚持实施法律的正确方向,也是我们党提出依法执政、发展政治文明的思想理论基础。这样的学习当然也不能代替学习一般的法学理论,尤其是法理学。就领导干部的多数而言,他们也没有必要像法律院校的学生那样很专业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而是要做到粗通法理。这样他们就可以基于一个较高的认识起点,去学习和掌握法律基本知识,自如地运用这些知识。 领导干部应该努力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江泽民同志要求领导干部学习法律要形成制度。根据这一精神,有关部门应该作出总体安排,对学习的时间、内容、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并进行考核检查,就学习的内容来说,首先是要学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而且是制定其它一切法律的依据。领导必须熟悉宪法,理解宪法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实行宪政的自觉性,注意把自己和周围群众的认识统一到宪法上来。国家的基本法律主要是指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有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等,对这些基本法律的精神领导干部应该熟悉。领导干部还要学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对其中的一些比较基本的法律,如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都应该比较熟悉,随用随查。领导干部还应该结合自己工作的特点,学习和掌握一些特殊门类的法律,这样才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基本知识,不是简单地记诵法律条文,实际也没有可能记住那么多条文,而是要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树立鲜明的法律意识,遇到问题懂得诉诸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解决问题。 三、领导干部必须适应依法执政的要求,探索新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艺术,努力提高依法领导能力 领导者学会使用和用好宪法和法律,努力提高领导水平,是我们党能否实现依法执政的一个关键。所谓依法领导能力,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履行领导职责,做到理论与实际的统一,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统一,行使权力与承当责任的统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识依法领导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国家讲依法领导,也是按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的要求来治理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所以讲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到依法领导,也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这既是我党成为执政党以后的必然要求,也是为党的性质所决定并必须遵循的原则。不讲法治乃至破坏法治,在党执政的情况下,在人民当家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意味着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背叛。 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领导能力,需要做多方面的努力,除了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结合当前的情况,还要强调以下几点:首先,领导者要认真学习中央的有关文件和精神,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领导的自觉性。其次,要通过严格的制度,把强化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列入对干部进行考核的范围,视为合格与否的必备要素之一,促使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和把握法律知识,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内对外经济交流日益活跃,法律成为了管理经济的一种常规手段,要求领导者要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去,在实践中学会用法律手段进行领导,学会和掌握依法领导的方法,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四、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权力运作 早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一个极为深刻的思想: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都要接受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依法执政的完整涵义必然包括监督执政权,只要有权力的行使,就必定有监督机制。当前,一个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形势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缺乏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不谋私情,不循私情,公正执法,从严执法,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而克尽全力。只有领导干部做到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党依法执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有望取得切实进展。 制度建设方面,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健全、高效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一个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这样一个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体系,使监督向全方位、多层次发展,发挥整体效应。要通过完善的制度来依法监督执政党和党员干部的行为,促使其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可以防止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又可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政行为的偏差和失误,是依法领导和依法执政的保证。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是要改变党政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力监督制约的状况。要依法将党政一把手的职责定位,权力越大承当的领导责任越大,重大问题要集体决策,反对个人说了算。这样才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性,巩固执政党的地位,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武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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