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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干部考察工作做得更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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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08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干部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关键性环节,也是选准人、用好人的前提和基础。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新时期党的干部工作尤其是适应加入WTO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面临的新问题与新要求,选拔考察干部有比较明确的回答和规定。我们在牢牢把握和严格执行的同时,还要发扬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总结和探索干部考察工作的新规律、新思路、新办法,努力在考准察实的机制上有所创新和发展,方能增强干部考察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进一步细化内容,量化考察标准。关于干部考察的内容,《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些考察内容笼统抽象,又未能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制定考察标准,导致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评价公式化,千人一面,千篇一律;对工作实绩认定,一绩多用,多绩一用,前绩后用,或集体成绩个人用;对廉洁状况常常用“未发现”、“没听说”等不确定词表述,造成考察结果不同程度失真失实。因此,要积极从不合适宜的传统观念、做法中解放出来,以观念创新带动方法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和配套措施。如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涉及的考察内容进一步细化,分解为若干个具体项目,采取评分制与等级制的方式进行量化。在按共性量化标准进行考察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干部要求,及时调整考察标准和侧重点,使干部考察任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二)进一步严格程序,完善考察机制。《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考察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六个工作步骤。在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的前提下,还必须紧密结合实际适时创新,变单一模式为多元模式,变一面性为多面性,不断探索与遵循其内在规律,使具体程序和操作方法达到规范务实。力争通过听其言,察其行,看其绩,真正把条例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真正掌握干部的实际表现,并把考察情况真实地反映到党委(党组)会上,确保干部考察工作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

首先,把考察方案作详。对干部考察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干部选任质量。要达到理想效果,必须提前作好考察预案,要注重制定可操作性的考察工作方案,就考察目的、任务、内容、方法、步骤及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就干部的思想素质、作风、政绩和群众公认度等分门别类细化。尽可能达到涉及其学历、经历与能力素质,如总揽全局、科学决策、理论知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识人用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政治思想素质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等,力争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

    其次,把考察预告作足。组织人事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后,在积极与所在单位进行通气协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量增强考察工作透明度,通过新闻传媒、网站、电子信箱和张贴告示等形式,多途径向社会公布考察对象情况,同时,开通公众“热线”考察进行情况反馈。让广大群众对考察任用干部有知情的渠道、参与的路子和选择的机会,使更多的知情干部和群众向考察组反映有关考察对象的情况,以便更全面地作好考察工作。要防止公示时间过短、范围太窄的状况。

    再次,把考察报告作实。对干部考察的情况,最后将形成书面材料呈报有关部门,这是传统作法,也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明确要求。因此,对考察对象的结论要尽可能作到全面系统,坚持将组织考察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期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并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对其本质、主流和发展潜力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三)进一步扩大民主,改进考察方法。要确保把人看准看真,选出符合《干部任用条例》标准的干部,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在考察中运用科学的方式,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走群众路线。通过由“封闭”向开放转变,从“平面”向“立体”延伸,并开设汇总民意、倾听民声的“直通车”,广泛倾听群众意见,集中民智,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一是优化考察手段。考察干部既要继承过去传统的好作法,又要及时革故鼎新,大胆选用多领域的现代化先进手段,特别要在干部工作难点、热点问题中探求新的办法,求得新的作为和成效。如运用先进的测评软件、现代微机读码技术、互联网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手段进行考评,做到既能测试显能,又能测试潜质。同时,注重建立干部考察数据库,把干部任职考察、换届考察、届中调整考察等信息记录在案,以便历史地、全面地看干部。

    二是延伸考察视角。实行按常规由单位职工评议领导干部外,还可适当地走出去,重点选择一些反映干部业绩的地方看看,或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调查。对考察对象是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可深入到其所帮扶的贫困村、亏损企业听取意见;考察对象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应延伸到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对口部门听取意见;对窗口单位的领导干部,还可外延到部分服务对象和普通群众中听取意见;对到现单位任职时间不长的干部,还可以到其原单位进行考察,真正掌握考察对象是否“真干事”、“会干事”、好共事和“干净干事”。

    三是拓展考察空间。在了解干部工作圈的前提下,深入考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条件允许还可深入到被考查对象居住的街道、社区、派出所或其家中了解情况。这样,也能从侧面反映被考察对象的生活情趣是否高雅、业余爱好是否健康、言行举止是否文明、交友是否把好度及生活品位等内容,便于掌握干部的思想觉悟和品质意志,更好地对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作充分了解,为深入、准确和全面评价干部提供依据。

    (四)进一步优化队伍,落实责任追究制。建立高素质的干部考察队伍,是防止干部考察工作失真失实的决定因素,也是确保《干部任用条例》贯彻实施的前提条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选好队伍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来落实,使选配的考察人员达到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业务技能精。以便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强化队伍自身素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虽然只是对干部考察工作专业化的一个原则性要求,也是提高从事干部考察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一个实际步骤。因此,要建立灵活的训练和实践提高机制,加强对现有组织人事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考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使其达到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人才意识,有熟练的职业技能,有广博的科学知识,有严明的工作纪律,有丰富的考察经验。同时,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业务研究,通过采取岗位交流等传帮带途径,尽快培养出一支高水平的组工干部队伍。

    实行考察责任追究。要求考察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对因工作失误造成考察材料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反映考察情况,或在干部考察中违反条例要求,泄露考察内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考察严重失实、失真,群众议论比较多、反映强烈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知人”是“善任”的前提,考察是“知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全面掌握其内容和要求,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并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与时俱进加以贯彻落实,积极为选好用准干部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临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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