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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会阶层是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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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08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新的社会阶层是指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出现的,与新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有别于传统的阶级、阶层并且比较稳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社会群体。他们中的广大人员,主要是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队伍中分化出来的,尽管不再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为伍,但与工人、农民等一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的社会阶层与我们党在根本利益和追求上是一致的

    第一,新的社会阶层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产生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确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并从这样的实际出发,全面改革和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许多方面与环节。调查情况显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多样化,直接推动了社会阶层结构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变迁和新社会阶层的出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原有体制内传统的单位组织体系不断发生变化,企事业单位逐渐摆脱作为政府附属部门的地位,转而以独立的行为、主要依据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获取资源;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催生了许多过去没有的经济组织、劳动分工和职业种类;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仅培育和发展了如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市场体系,而且还建立了大量的市场中介组织;为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广开就业门路,逐步形成了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过程中,通过着力提高第一产业、继续发展第二产业、大力增强第三产业,衍生了许多新的行业和就业门路;为顺应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浪潮,通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产生了新的管理和组织形式;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不断跟国际接轨,向国际惯例靠近,因此涌现出许多新行业、新职业和新业务。总而言之,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生深刻变化的直接产物,是贯彻落实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的必然结果。必须肯定,我国传统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和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合理性和社会进步意义。 

    第二,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主要来源于我国的基本劳动群众。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主要包括6类人员:一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是企业的骨干,拥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股权,掌握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门知识,具有研究、开发和营销的创新能力,很多人来自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海外留学人员,是科学技术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者,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二是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他们一般年纪轻、学历高、外语好、能力强、有创业精神,许多人还有国外留学、从业的经历,在外资企业按照国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式,从事着高强度、高效率和高层次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同时也享受着高于国内同行业的报酬。三是个体户,即个体工商户。他们大多从事零售、餐饮、运输、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主体部分是原来的农民、工人、城市无业者和返城青年,与私营企业主在资本数量、经营规模、雇工人数上存在差别,是私营企业主的一支预备队伍。四是私营企业主。他们中有许多人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最初主要来自于回城的知识青年和城镇社会闲散人员,以及文化程度较高、有开拓精神的乡村干部和富裕农民,后来主要来自于具有某种技术专长和管理经验的科技人员、教师和国家干部,拥有一定数量资金的高收入人员,以及部分离退休职工等。五是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他们在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质评估机构,以及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从事服务、公证、咨询、提供信息、相互沟通、社会监督、行业自率等方面的工作,受过专门训练,通过资格认定,具备职业技能,是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的一个新社会阶层。六是自由职业人员。他们不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而是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与专长,个人直接在市场中交换劳动产品或服务,以此谋生。由此不难看出,以上6类人员中的大部分人,原来就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大多数出生在新社会,生长在红旗下,长期接受党的教育和影响,具有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思想、文化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品质;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共产党员,或者正在要求加入共产党,对党怀有一片忠诚和执著追求;他们在进入新的社会阶层以后,大多数人还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有社会身份联系的“脐带”,与原有的社会阶层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总之,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既主要来源于基本劳动群众,又在进入新的社会阶层后仍然同劳动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其劳动者的本色并没有改变。 

    第三,新的社会阶层已经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首先,新的社会阶层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积极力量。新的社会阶层人员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或服务于经济生产过程,其赖以依存的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过程必不可缺的环节。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既拥有生产资料,又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主要在处于领先地位的生产和经营领域投资,特别是敢于在高风险和高回报率并存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发展,成为能够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次,新的社会阶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力量。新的社会阶层作为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产物,主要依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起来。无论是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为生产和流通服务的中介组织及其创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是按照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当事人。他们因为完全或部分拥有生产资料进行自主投资,从事生产经营,而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他们因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消费者与企业之间进行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促进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的实现,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中介;他们因为以对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的普遍追求,广泛参与各类经济分工与合作,而成为国际国内市场连接的纽带;他们因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或按照党的政策以一部分生产要素的投入获得较高收入,而成为实践党的“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榜样。再次,新的社会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生力量。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组成的合力机制,使社会系统诸要素的联系进一步密切,相互依赖性进一步提高,互补性进一步增强,这有利于社会长期稳定。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物质上相对富有,生活质量相对较高,工作环境相对宽裕,因此多数人对现实生活秩序比较满意,对改革开放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对中国的发展前景也十分乐观。出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需要,多数人认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政治稳定高于一切,主要以渐进、稳健、务实、妥协与宽容的精神对待政治改革,主张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分歧,赞同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较少有激进心态与行动。事实证明,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社会结构动态均衡中发挥了缓冲调适作用,使社会系统更加协调稳定。其四,新的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新的社会阶层人员一般思想观念较新,善于创造,勇于实践,在生存态度与价值观上更加积极进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浪潮的不断冲击下,多数人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从市场经济对民主、平等、法治的必然要求出发,普遍渴望社会制度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期望通过渐进的民主政治改革与制度建设,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治、民主的发展进程。同时,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与发展壮大,也给社会带来了多元的文化价值观念、崭新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了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给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第四,新的社会阶层的客观存在与长期发展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新的社会阶层发展十分迅速。仅以其中的私营企业主为例,1989年至2000年,全国私营企业户数由9.1万户增加到176.2万,增加了18.4倍,年均增长速度为33.8%;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即私营企业投资者)由21万人增加到395.35万人,扩大了18.8倍,年均增长32.1%,而到2001年6月底,半年内又增加了30.15万人,总数达到425.5万人。据调查,在我国一些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如广州、深圳等地,新的社会阶层6类人员总数已经占到全市总从业人员的四分之一左右。不仅如此,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过程中,新的社会阶层还将长期存在与发展下去,规模也会越来越大,社会作用与社会影响将越来越明显。但是,他们自始至终不可能动摇我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不可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阶级,走上工农阶级的对立面。从历史上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统治,我们党把大批来自资本家、个体工商人员、中介组织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阶级、阶层人员吸收到革命队伍与爱国统一战线中,这些人员的加入,不但没有改变党的性质,反而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作出了卓越贡献。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我们党完全有能力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团结起来,通过正确理论、先进思想的教育引导,使他们成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从经济上看,由于产生和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新的社会阶层经济基础并不稳固,多数企业还是建立在手工生产或半机械化生产的基础上,并没有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的联系,更没有形成与工人阶级相对立的经济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国家始终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掌握着调整阶级、阶层关系的主动权,私人生产要素所有者只是控制和使用现代社会全部生产要素中的少数部分,其赖以依存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生产中不可能处于支配地位。从政治上看,新的社会阶层人员虽然有了大致相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还没有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的联系,还没有形成一种能够代表其利益和政治要求的全国性的统一的政治组织,更没有联系起来形成为一支有组织的独立的政治力量。从文化上看,新的社会阶层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与阶级文化,许多人社会身份的变换频繁,与原社会主义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仍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他们中产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识与多元文化思想观念,仍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与我国建设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基本同步。同时,由于新的社会阶层中有些人员存在着剥削行为以及不具备工人阶级那种“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和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等品格,他们的先进性仍无法同工人阶级相比,我国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始终不会改变。 

    (二)新的社会阶层中较为特殊的私营企业主同样是人民群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私营企业主包括一些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是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主要通过投资、管理获取较高收入,不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之一,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实践者与重要组织者。他们同其他各劳动者阶层一样,在政治上都属于人民的范畴,是人民群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产生,既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又是党领导人民自觉选择、创造历史的结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我国经过近3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虽然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长期积贫积弱,经济仍然很落后,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加上人口众多、资源贫乏,人民生活总体上处于贫困状态。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们党大力恢复和发扬实事求是地的思想路线,在指导思想上进行拨乱反正,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作出了中国社会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提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既努力寻找极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又承认和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顺应历史的潮流,带着历史的必然性,在既有内在产生、自发成长的基础,又有外在需要的客观环境条件下,我国私营企业主重新恢复和逐步发展起来。20多年来,从1983年初中央1号文件提出对个体私营经济“不要急于取缔”,到1987年中央5号文件提出“允许存在”,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再到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明确升华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增补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去年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把私营企业主历史性地提高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地位,在思想、理论、政策上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突破,使得私营经济一个台阶又一个台阶地向前发展。事实说明,我国私营企业主完全是顺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产生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2、私营企业主队伍在市场经济的风浪中成长壮大,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生力量。由于我国的私营经济是在探索、比较、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其人格化代表—私营企业主也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成长过程。他们中的成员,最初主要来自于乡村和城镇社会的较低阶层,大多从工人、农民、个体户等阶层分化出来。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党的十五大以来,从事私营经营的人数越来越多,到2001年6月底已达到425万多人。在这些众多的私营企业主中,有的是通过长期的个体经营,逐步积累并发展起来的;有的是响应党的号召,在带领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发家致富的;有的是在机构改革或企业改革中“下海”、下岗分流后开始创业的;有的是依靠高科技专利等智力资本的投入走上发展民营经济之路的;有的是购买改制的国有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后进行私人或合伙经营的,等等。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变化,私营企业主的构成主体由过去的农民和城镇待业人员,发展到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分流出来的行政干部和中高级知识分子,以及从海外归来的留学人员在内的庞大队伍,思想和文化素质明显提高;私营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手段与方式由过去一些人靠钻政策空子,投机钻营,非法敛财,一夜暴富,到现在主要依靠投资、管理获取高收入;私营企业的市场经营范围由传统行业向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制药等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拓展,有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国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管理模式逐步也由家族制向专业化、集权式向分权式、作坊式向公司制转变;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形象和地位从过去被许多人指责为“不三不四”到现在被全社会所基本理解、广泛认同甚至充分肯定,绝大部分人成为党可以信赖、团结和依靠的对象。尤其重要的是,我国现代私营企业主在市场经济浪潮的不断冲击下形成了比较深厚的市场意识、市场观念和市场人格。面向市场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催生和强化了他们的民主与科学观念;劳动力、产品与服务的激烈竞争以及由此决定的个人事业的成败和企业的兴衰又使他们特别渴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个人的奋斗、艰苦的创业和自主、平等的市场交换原则又催生和强化了他们的平等意识、开拓创新精神和尊重个性、尊重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等现代观念。大部分私营企业主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显著贡献,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生力量。1989--2000年,全国私营企业实现的产值由97亿元增长到10739.8亿元,增长了109.7倍,平均每年递增速度为482%;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由34亿元增长到5813.5亿元,增长了170倍,年均增长速度为54.9%;上缴的工商税由11亿元增长到414.4亿元,增长了375.7倍,年均增长速度为71.2%;从业人员由143.6万人增长到2406.5万人,增长了15.75倍,年均增长速度为30.5%;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由381.1亿元增加到741亿元。由此可见,私营企业主在创造社会财富,提供劳动就业等方面的贡献是巨大的。 

    3、私营企业主作为新生的社会阶层在政治上属于人民的范畴,具有不同于资本家的本质特征。 

    (1)从私营企业主的出身及资本来源看,他们与传统的民族资产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的私营企业主诞生在改革开放的政策下,大多是当自己的经营能力和初始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开始创办自己的企业,其社会身份随着财产的增加和雇佣劳动的出现而由一般的劳动者变成了私营企业主,同历史上的民族资产阶级没有任何的继承和渊源关系。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的初始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和家庭成员逐步积累起来的劳动和经营所得,还不足以投资兴办企业的,有的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资金;有的通过承包、租赁公有企业,进行雇工经营;有的通过营销运作、生产某些适销对路的产品,占领市场,以获得可观利润。这其中无论是哪种途径和形式,都不是也不可能是“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并迅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另一方面则使大量被剥夺了生存资料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被抛向劳动力市场,成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 

    (2)从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来源及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来看,私营企业主与资本家不能划等号。调查发现,大部分私营企业主主要依靠辛勤劳动和科技知识与管理才能以及对较多生产要素的占有,获得较高的收入。这种较高收入,总的来说是合理的。首先,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都是通过市场取得的,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决策、协调、组织和创新等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的,所获得的高收入是市场对其高效益劳动的回报和对其能力的奖赏。同时,私营企业主的高收入也是市场将社会财富向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主集中,淘汰不合格企业主的过程,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其次,私营企业主的高收入是以其艰辛的脑力劳动和巨大的风险为代价的。私营企业主为了实现预定的目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等各项活动,涉及投资策划、产品生产、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和公共关系等各个环节,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付出非常复杂、紧张和艰辛的劳动。同时,私营企业主的高收入是以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破产的风险为代价的。实际上,每天都有不少新的私营企业主在产生,也有不少旧的私营企业主在消失。再次,私营企业主的高收入所造成的社会阶层、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是激励艰苦创业、鞭策不思进取的强大杠杆,有利于在社会上营造创业、进取、拼搏、奋斗的良好氛围。 

    (3)从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性质与特点看,私营企业主不是“不劳而获”的资本家。调查中大部分同志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既是资产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是以不同的形式所体现的集操作型、技术型、决策型、指挥型于一体的管理型劳动。这种劳动,因为涉及策划投资、产品生产、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和将资本投入再生产以及协调各方面关系等环节,既要付出脑力劳动,又要付出体力劳动,所以具有复杂性;因为不少私营企业主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几乎是把自己的全部家产都投入进去,一旦投资失误,经营管理不严,资金周转不灵,就有可能遭受巨大损失,甚至破产,所以具有风险性;因为要对市场进行科学预测并创造性地进行决策和经营,所以具有创新性。私营企业主通过这种劳动所获得的远远高于一般“正点工”的报酬,成为其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通过生产要素的投入所获得的收入,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需的,是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度所提倡和允许的,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剥削。至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一部分通过税收等形式上交了国家,一部分则成了私营企业主财产扩大的重要来源。对于后一种行为,多数同志主张采取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既要承认其是一种剥削,又不能把这种剥削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等量齐观。只要是私营企业主在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合理使用劳工,认真履行用工协议,企业劳资关系合理、和谐,能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获得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收入,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说这是一种剥削,那也是“阳光下的剥削”。对于这种剥削,一方面要通过法律和政策制度进行严格控制,运用税收等手段限制私营企业主由此所获得的过高收入,让他们把大部分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使凝固的个人资本变成流动的社会资本,在一定范围内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有效作用,体现出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具有的正价值;另一方面要抑制和治理它,把它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 

    4、私营企业主既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受益者又是改革开放的生力军,大部分人对党怀有感情,党应当在政治上给予更多的信任、团结、教育、帮助。从总的来看,私营企业主在发展经济、繁荣市场、维持社会稳定、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惩治腐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等方面与党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一方面,私营企业主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受益者。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使他们有了施展才华、发家致富的机会,他们在感情上拥护改革开放,感谢党和政府的富民政策,在思想上认同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从这一点看,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对党和政府是有向心力的,对某些限制性政策不满,对“私营企业的旗帜到底能打多久”心存疑虑,对政策和舆论的变化非常敏感的,只是少数。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又是推进党的改革开放事业的生力军。不少文化水平较高、素质较好的私营企业主,不仅把企业做大做强,而且注重社会价值,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抱负。他们中的不少人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政治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贡献力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5400多名私营企业主被选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8500多人被推荐为县级以上政协委员,1903人被推荐为省级工商联委员,担任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占4.2%,在群众组织中任职的占13.5%。尽管他们参与政治主要以维护其经济利益为目的,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还是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我国私营经济在连续多年快速的发展中也难免泥沙俱下、鱼目混珠。比如,有的私营企业在只能依靠贷款维持的情况下,一方面为了获得更多的政策性贷款而用金钱去侵蚀政治,另一方面则仍然挥霍浪费,购置高档轿车,出入豪华酒店;有的私营企业规模较大,盈利较多,在本地的社会影响也较大,但“老板”的私生活不检点,不是“养小蜜”,就是“包二奶”,既对当地的社会风气产生不利影响,又败坏了私营企业主的自身形象;还有的私营企业主在当地官员的庇护下,以经营企业为掩护,藏污纳垢,结交甚至网罗匪类,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欺行霸市,横行乡里,非法聚敛财富,甚至通过收买、拉拢专政机关的腐败分子及其亲属,仗势欺人,为非作歹。对于这些存在不良思想、不法行为的私营企业主,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既要更多地给予教育、引导和约束,又要依法进行整治和打击。 
(临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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