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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麻城市委书记邓新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好体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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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8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丰富发展,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新局面的重大任务。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各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以改革的精神全力抓发展,以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保稳定,总之,是要以发展求和谐,以和谐促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三个方面提供和谐发展的体制平台。

  坚持和谐标准,提供和谐发展的政绩导向平台

  社会和谐,干部有责。当前,在干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与和谐社会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一些领导干部追求“虚假政绩”、“数字工程”和“形象工程”,热衷于“短、平、快”项目,盲目上项目、扩规模、引投资,大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又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片面看重GDP、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数量、财政收入等显性政绩,而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关注得不够,为群众谋利益的力度不够。这种竭泽而渔式的发展,浪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可以说,当前的社会矛盾中,由此而造成的动荡,在县市一级占主要的。之所以出现一些干部对和谐社会建设重视不够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干部政绩评价机制不合理。目前,我们对干部的政绩考核仍然局限于GDP、财政收入、项目建设等经济增长指标,难以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正确的政绩评价标准,造就正确的干部政绩。为此,建立“和谐发展”的政绩评价标准非常必要、非常紧迫。我们应着手建立和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干部政绩评价标准,突出“和谐发展”这个主题,即先看“和谐”情况,主要是看农村与城市是否统筹发展,经济与人口、环境、资源是否相对和谐,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是否协调进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是否全面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再看“发展”情况,主要是看经济增长速度与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是否相统一。同时,应改进“和谐发展”的政绩评价方式。目前,我们对干部的政绩考核一般是一年一次,平时工作考核甚至是一季一次,这极易导致干部急功近利,弄虚作假,干出与“和谐发展”相违背的所谓“政绩”。即使在中国封建时代对官员考绩最严格的明万历张居正时期,也只是三年一次。我们应借鉴其经验,将现在干部政绩考核改为三年一次、一届两次,以消除各种短期行为,淡化片面政绩观,扼制破坏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的利益冲动,真正树立长远思想,努力干出实实在在的“和谐发展”政绩。

  坚持依法治国,提供和谐发展的法制建设平台

  法律最能体现公平、正义,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从根本上触动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特别是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使社会局部处于利益失衡、矛盾凸显时期。解决利益失衡问题,就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但受中国封建社会“人治”思想的影响,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缺乏法制观念,往往习惯于通过非法律途径反映其诉求;而一些领导也缺乏法制和政策观念,习惯于以权代法,甚至对一些无理要求步步退让,乱开法律和政策口子,以致群众信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客观上助长了信访案件的增长。我们应加大法制建设力度,着力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完善法律制度。法制建设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既注重创建新的法律制度,又注重对已有法律制度的改造和完善,及时堵塞漏洞。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把爱护群众、关心群众、依靠群众的精神贯穿到立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使法律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各种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通过修订完善现行有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真正建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秩序。法制建设既应体现前瞻性、时代性,将加强危机管理、应付各种突发事件、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制度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又应体现科学性、合理性,使法制建设真正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加强法律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律仅靠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来执行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功能和作用。应特别重视青少年的法律教育。现在社会上青少年犯罪势头有所提升,很大原因就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应采取在初中和高中课本中适当增加法律教育的内容,聘请法律专家、学者到学校授课、组织收看相关法律教育电影和专题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办法,来加强青少年法律教育。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习惯。

  严格执行法律。法制完备了,还必须确保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通过推行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真正使行政机关权力“法无允许则禁止”;通过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大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司法的公正,尤其应维护群众“法无禁止则自由”的权利;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坚持以德育人,提供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平台

  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有两样东西让我们为之震撼,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内心深处崇高的道德法则。”法律治人,道德育人。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商品经济的冲击,一些人的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扭曲,道德规范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我们应继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以文明为主题,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在开展公民道德教育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继承、发展与创新的关系。传统的道德思想如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墨家的“兼爱非攻”等思想仍对我们的道德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这些传统文化的精华我们应充分汲取,同时也应加以发展,赋予新的时代特征,建构出一整套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一整套以德治国的道德准则,并通过英雄模范的典型引路和大众的自我教育,进一步规范大众日常道德行为,努力形成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以敬业为核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是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和垄断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这些部门和行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其职业道德的好坏,对群众的影响最大,对党和政府威信的影响也最大。抓好这些部门与行业的道德建设,既能保证党和政府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行业风气的好转。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鞭挞各种不良的职业道德行为,大力弘扬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真正使各行业人员能够以讲究职业道德为荣,以不讲职业道德为耻,在促进行业风气好转的过程中,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

  以和睦为中心,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针对现代家庭小型化、核心化、松散化的发展趋势,应大力倡导构建和谐之家,重点加强家庭美德教育,把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为重点,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各种活动,引导家庭成员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建立健康、科学、文明的家庭生活方式,建设团结、民主、和睦的和谐家庭,发挥家庭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教育、情感、保障功能。

 
 (临组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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