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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核心——赋权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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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1978年我国做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决策,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并进而以磅礴之势将改革推向整个经济体制。30年前发生的农村改革其本质是解放农民,将广大农民从人民公社的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还其自由从事农业经营的权利。正是由于农民获得了这一自由,才使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村生产力不断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发展的推进,农民生产经营的自由越来越受到各种权利缺乏的制约。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中,农民缺乏应有的国民待遇平等权、土地财产权、市场竞争公平权、社会公共产品享有权等,从而使农村生产力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农业建设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础,广大农民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赋权于农民就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其各项改革部署无一不体现了“赋权于农民”这一基本精神。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旨在财政、户籍、教育、文化、卫生、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等各领域打破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体制,促进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这就意味着在制度上赋予广大农民同城市居民同样的平等民权;建立承包土地流转的制度,对农民承包土地依法确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与国有土地经营权具有相同的、平等的流转功能,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赋予农民承包土地拥有相应的合法财产权;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幅度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补贴,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调节机制和保护措施,意味着赋予广大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公平竞争权;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意味着赋予广大农民同城市居民一样拥有金融资源的信用权;建立农村完善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快农村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意味着赋予广大农民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公共产品享有权。

  赋权于农民是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核心和精髓所在,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发展“三农”的关键之点。

 
(临组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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