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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民调解 服务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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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3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强化人民调解,服务和谐社会,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人民、服务大局的神圣使命。2007年4月,湖南省司法厅坚持“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找准主题服务大局、形成合力服务大局、讲求实效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和经验,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积极部署开展“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一年多来,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22010起,成功调处239261起(含累积矛盾),其中调处一般性矛盾纠纷184671起,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15894 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8611起,法庭移交的矛盾纠纷3937起,公安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纠纷13006起,“三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矛盾纠纷6413起,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或者以人民调解为依托的“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化解。通过开展专项维稳活动,全省司法行政干警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形象地位有了较大提升,人民调解、监狱劳教管理、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今年上半年的民意调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得分在政法几家中高居榜首。

  一、进一步认清和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

  人民调解可以快速化解纠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现阶段的矛盾纠纷,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很容易转化为群体性闹事、群体性上访、甚至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具有简便性、灵活性,有利于快速调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人民调解可以法、理、情综合运用,有利于案结事了。这种调解符合“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调解可以考虑法律、法理、情理的综合运用。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一般都能服从和执行,做到案结事了。

  人民调解没有交费负担,当事人乐于选择。与诉讼案件收诉讼费的情况相比,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时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其必要的调解工作费用由政府支付,政府“花小钱保大平安”。由于人民调解方便、快捷、不收费,当事人一般都乐于选择人民调解调处纠纷。

  人民调解员大都生活工作在基层,有利于及时发现化解纠纷。广大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最了解社情民意,能深刻体会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利于及时发现调处矛盾纠纷。

  组织网络健全,有利于大局稳定。全省有2459个司法所,55188个调解委员会,30余万人民调解员,已形成广泛的人民调解网络,工作触角能最大限度地延伸到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充分发挥其职能,有利于化解“三跨”(即跨地区、跨行业、跨部分)等矛盾纠纷,花小的成本换来大的平安,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进一步发挥和强化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

  预防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完善信息分析研判,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隐患,第一时间予以化解,防止酿成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专项维稳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健全了县、乡、村、组四级排查调解网络,完善了“一月一排查,一月一分析”制度,并在一些村(居)民集中地、矛盾纠纷频发地设立了“矛盾纠纷报警站”、“矛盾纠纷应急分队”。长沙市砂子塘司法所开创网上QQ法律咨询模式,及时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有效预防了多起纠纷。一年多来,全省通过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3441起,防止群体性械斗2726起,防止民转刑案件2025起,防止纠纷引起自杀1041人,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十七大前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组织专项排查,参与预防化解非正常上访案件500余起。为确保奥运会顺利举办,目前在全省部署了以预防化解非正常上访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排查活动。

  化解作用。各级调解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流动调解庭”、“巡回调解庭”等形式深入村组、社区开展现场调解,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各地普遍制订了“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组,大的矛盾纠纷不出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90%以上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在乡、村得到有效化解和控制。2007年,双峰县甘棠镇司法所调处了涉及农民权益的跨省矛盾纠纷10余起。在专项维稳活动第二阶段,省司法厅专门部署了“五个有效化解、降低”,即有效化解、降低群体性闹事,有效化解、降低非正常上访,有效化解、降低民转刑特别是重大恶性事件,有效化解、降低“三跨”纠纷,有效化解、降低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安全稳定隐患。各地狠抓落实,迎难而上,成功调处化解了中央领导高度关注的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失踪学生家长反复赴省进京上访案、郴州市鲤鱼江煤矿150余名退休职工群体上访案等一大批重大典型纠纷,彰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方面的特殊作用。

  教育作用。人民调解通过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往往能够起到“调处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2007年10月,长沙市望月司法所深入省赤山监狱现场调解一起财产继承纠纷,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服刑人员中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华容、双峰等县市推行人民调解纠纷评议制度,邀请懂得法律的人士和当事人亲友、具有威信的长者组成评议小组,请他们发表意见,扩大了人民调解的教育面,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华容县自2007年4月试行矛盾纠纷评议制度以来,全县20个乡镇已聘任纠纷评议员4000余人,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168起,调解成功率达100%。

  和谐作用。人民调解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向前看”的制度设计,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利益“双赢”。这种纠纷处理方式,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处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服度与接纳度,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紧张与对抗,从根本上达到化解矛盾、恢复和谐的目的,进而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形成团结和睦、诚信友爱的社会风尚,缓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2007年7月,在省星城监狱进行了一场特殊的调解,成功化解了服刑人员杨某与受害者的积怨,使两位昔日好友握手言和。

  三、深刻理解和牢牢把握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

  调解力量专业化。随着矛盾纠纷的不断增加和日益复杂,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趋势。2007年以来,长沙市进行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的有益尝试,公开招聘750名专职人民调解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硕士研究生3名)。这些专职调解员学历高、专业基础扎实,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效果比较好。以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彭玉瑾为代表的一批专职调解员,甚至直接参与了涉外矛盾纠纷的调处,受到了外国朋友的称赞。

  调解方式社会化。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要求人民调解工作摆脱封闭状态,善于利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几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不仅加强了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还广泛联合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不同行业系统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调解,形成了多手段运用、多部门参与的社会化调解模式,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攸县司法局依托湘东大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了驻市场的调委会,大力开展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工作,不仅确保了群众性上访、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三项零记录,而且赢得了群众的信赖,被誉为市场的“和谐卫士”。

  调解领域扩大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矛盾纠纷的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专项维稳活动以来,全省调处的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新型矛盾纠纷达5万余起。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要求,全省四级调解网络不断延伸,并表现出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等多类型调解组织协调发展,调解工作呈现出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明显特点。

  调解地位首选化。专项维稳活动中,90%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内部和萌芽得到及时化解。一些群众遇到矛盾纠纷后,不再总是报警、上法院或是大吵大闹,而是习惯性地先找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的调委会进行调解。“有纠纷找调解”逐渐成为基层群众的共识,人民调解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湘乡市月山司法所所长彭映开反映,专项维稳活动第二阶段,群众请其调解的明显增多,他的手机成了当地的“热线电话”。益阳市组织百名律师到100个示范村免费担任村级法律顾问,为群众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四、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独特的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优势互补,有效整合,可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探索在人民法院推行诉前引导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调解。长沙市司法局与法院联合,在城区各法院先后成立了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雨花区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有两间办公室和一间调解庭,配备了专门车辆和速录员,对调解结案的纠纷及时立卷归档。许多法官说:“这些调解卷宗完全可以与我们专职法官的卷宗相媲美!”一年多来,该调解工作室共接待法律咨询189起,受理调处民间纠纷110起,其中诉前人民调解101起,诉中人民调解9起,调处成功率达99.1%。

  探索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警司联调室。对民事纠纷或者部分轻微伤害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可以进行人民调解。常德、衡阳、湘潭等地司法行政部门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了“警司联调室”,统一工作台帐、规范调解书制作、明确工作机制,做到轮流接访、同时出警、联合调处。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派出所,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6年来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658起,调解成功4495起,成功率为96.5%;防止民转刑案件121起,防止群体性事件257起。

  探索在县、乡两级设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具有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实现人民调解与基层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2007年,全省共调处群体性事件696起,90%以上是运用这一机制化解的。郴州市北湖区在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三调联动)领导小组下设一个流动调解庭,两年来已调处重大矛盾纠纷100余起。

  五、健全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的最佳效果和长远发展

  思想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确立“一迎三以”理念(迎难而上讲作为,以作为求发展、以贡献赢地位、以贡献赢支持),自觉地把人民调解工作置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来思考和部署。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赢得各方理解和支持。

  组织保障。一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坚持深入到最困难的地方、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发生新的重大变化的地方和工作难以推动的地方,去排忧解难、理顺情绪、总结经验、打开局面。二是巩固拓展现有四级调解网络,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基础。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调解组织、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在社会团体和新型社会、经济组织中培育人民调解组织。三是深入探索“以专促兼”队伍建设。继续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切实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推行流动调解庭、专业调解庭等机构建设。

  经费保障。一是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财政保障政策。二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舍得花钱抓调解”,“花小钱买大平安”。永州等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衡阳、郴州等地采取“经费补贴”方式,做到“无偿服务,有偿劳动”,激发了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三是积极探索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工资、医疗、养老等),真正做到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

  制度保障。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建设。进一步严格受理、调查、调解、制作文书、协议执行等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二是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省司法厅加强与高级法院、公安厅等单位的沟通协作,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三是完善指导管理机制。进一步配合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多种培训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健全日常排查、定期分析,信息预警、事前预防,随时调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通过采取矛盾纠纷评议、公开听证、纠纷调解承包、人民调解前置等方式方法,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增强调解工作实效。


(临组荐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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