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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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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健康利益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实现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病有所医”目标的具体体现。

  平衡与协调民生健康利益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生存、健康的权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当前,民生健康利益失衡,主要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配置错位,城市和农村、干部和群众、市民与农民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不均衡、不平等;二是保险匮乏,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少;三是覆盖不全,我国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只是延伸到县一级,而且技术服务力量严重不足,城市社区、乡镇、村屯的体系建设极为薄弱;四是服务缺失,存在严重的缺编制、缺人员、缺设备、缺技术的现象,还不能满足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健康保健的需求;五是无辜受损,由于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监管技术不成熟、不到位,生产过程的道德沦丧,使居民的健康利益无辜受损。为此,必须平衡与协调民生健康利益,让城市和农村的广大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共享改革成果。

  第一,合理配置医疗保健服务资源。 医疗保健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求政府科学监管“两头”,一头是县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研究、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医疗保健服务资源,科学监管卫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的技术建设与发展规模,有目的地解决居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医疗保健服务问题,切实提高弱势群体医疗保健服务的便利性、可获得性;另一头则是对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严格监管、科学导向、重点配置、均衡布局、降低成本、高效服务的资源配置格局,在突出保障低收入阶层、弱势人群、农村人群的健康利益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规划的发展高技术、高质量、高水平的医疗保健服务机构,通过政府的科学监管,最大限度的实现民生健康利益的平衡。

  第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要求尚未进行明确规划,各级要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统一规划、补缺建设。确定编制、明确职能;统一预算、保障经费;核定资质、标化能力;职能监督、适时评估。自上而下形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广大居民真正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健康利益提供保障。

  第三,完善和丰富“新农合”。在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工作的基础上研究统筹兼顾疾病预防控制的新内涵,逐步增加和扩展“新农合”服务范畴,在“新农合”中增加享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促进、医疗救助的医疗保健服务,实现民生健康利益的最大平衡。

  第四,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技术水平。制定并实施城市支援农村的医疗人才流动计划,加大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力度,整体提高农村医疗保健服务技能。加大对省、市、县、乡、村和城市社区现有的医疗保健服务工作队伍的培训,围绕“提高素质、提高能力、提高技能”的主题,切实提高医疗保健服务工作队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水平,更好地为民生健康服务。

  第五,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我国面临的新课题,如何科学构建社会保障体系,需要适时研究。保障机制、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管理、保障实施、保障监管都是建立科学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如不同人群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同人群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同人群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同人群的生育保险制度、不同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管,杜绝非法侵占、挪用,确保各类保险基金的科学管理、正确使用、安全使用。有效为民生健康利益的平衡提高资金支持。
 

 (临组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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