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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个宝,强力监督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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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2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该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据10月20日人民网)

  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开始,“土地流转”就引起广大网友极大的关注,而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却没有出现“土地流转”等文字,一度引起外界的各种联想。《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有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作出了明确说明,确定了方向,这无疑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中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符合国情之举,是顺应民意之举,也是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之举、适时之举。应该说,发端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曾经激发了我国几亿农民对土地的热情,使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功不可没。但随着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成为城镇的“新市民”,出现了不少土地闲置、荒芜的现象,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特别是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高效生态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土地流转是个宝,但要把好事办好,多层面、全方位的监督绝不能缺位。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们大多数基层政府和官员会严格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有序地进行。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有的基层政府对党中央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摸不准、吃不透,急功近利,希冀一蹴而就,大搞“一刀切”;有的基层政府为了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把“土地流转”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不管农民朋友“愿意不愿意”,强制其实行“流转”;甚至有的干部可能会在农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谋取私利,或变相买卖,或改变其用途,极力损害农民的利益。这就要求监督部门尽职尽责,人民群众睁大双眼、各类媒体常挥利剑,把整个“土地流转”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地进行。

  中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流转”的底线,各地政府和官员一定要严把此关。


(临组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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