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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村官”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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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6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

严惩“村官”腐败


 
  在现实生活中,“村官”腐败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

  “村官”腐败花样繁多:有的采取收款不入账、虚报支出、打白条报账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有的以权谋私,违背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处置集体资产;有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侵占上级补助和拨款。在一些城郊结合部和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围绕着土地补偿费使用和集体资产处置问题,村干部违法违纪容易“高发”。

    “村官”易“腐”,与缺乏有效的监督直接有关。凡是出现“村官”腐败的地方,往往存在同级监督困难,群众监督不了,上级监督不到位,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的情况。

  从书面制度设计看,属于村党组织成员,党内有批评、警告、撤销职务、开除党籍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属于村委会成员,有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审计、罢免等措施,而且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有一些相应的监管措施。实际是,这种制度的监督显得乏力。村干部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身份是农民,有些人对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等处分根本不在乎,而民选的村干部必须启动罢免程序,即使今天被罢免明天还可能再选上。一些乡镇干部出于工作、人情、利益的考虑,对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查处时也是能保则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给一个不疼不痒的处分了事。

  “村官”腐败也与法律制度的缺失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了解释,把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救灾救济款物、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以及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规定予以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村里财务管理混乱,许多开支大都以白条入账,有的甚至连账本都没有。很多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往往难以取证,更难以定罪论处,使一些腐败“村官”钻了法律的空子。

  “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村官”腐败行为再一次验证了这一“绝对”真理。腐败的“村官”虽然是极少数,但影响很坏,副作用很大。因为村干部就生活在农民中,与村民朝夕相处,村干部的一举一动都在村民的眼皮底下,村干部贪占的每一分钱,都是农民的血汗钱,有些甚至是农民靠卖土地得来的活命钱。因此,有些村干部涉案的金额虽然不是很大,但农民群众的反映往往比较强烈,有的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冒着生命危险举报村干部的腐败行为。

  遏制“村官”腐败,必须实行标本兼治,根本出路还在于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尤其是村书记和村主任的监督,把村干部的工作和行为始终置于村民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武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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